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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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医规的下沉与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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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验方到国家药典的转化路径

第一节 官方“采方制度”的规矩设计

官方采方制度,是古代国家层面将民间散落的医疗经验转化为规范化医典内容的核心机制,其本质是一套“自上而下的征集—审核—收录—推广”的闭环规矩体系。这套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医药认知的深化、行政能力的提升逐步完善,从汉代的初步探索,到隋唐的专职化设置,再到宋代的体系化成熟,每一个阶段都形成了适配时代需求的制度细节,同时与政治、行政、户籍等领域的规矩深度联动,构成了古代医道秩序的重要支撑。

一、采方制度的历史演变与阶段特征

采方的源头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周礼·官》中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虽未明确提及“采方”,但“聚毒药”(即收集药材与药用方法)的表述已蕴含官方主导医疗资源整合的雏形。不过,真正形成制度化的采方行为,始于汉代——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强化为跨区域医疗资源统筹提供了条件,也因频繁的战乱与瘟疫,催生了对实用医疗技术的迫切需求。

1. 汉代:初创期的“政令性采方”

汉代采方尚未设立专职机构,主要依托行政体系以政令形式推行,核心特征是“应急性与示范性结合”。汉武帝时期是汉代采方的标志性节点,《史记·封禅书》记载“武帝始建汉家之封,而太史公留滞周南,不得与从事,故发愤且卒。而子迁适使反,见父于河洛之间”,虽未直接言及采方,但同期《汉书·艺文志》收录的《方技略》中,明确载影经方十一家,二百七十四卷”,其中大量内容标注“出于民间”“郡国献方”,可见此时已形成地方向中央献方的惯例。

这一阶段的采方规矩具有鲜明的应急导向:每当发生大规模瘟疫或自然灾害,中央会下诏令郡国长官“遍访闾里,收集验方”,如汉平帝元始二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同时要求地方将有效防治疫病的民间方法汇总上报。奖励机制也较为简单,多以“布帛、粟米”等实物作为献方者的酬劳,无固定等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汉代采方已开始关注“验方真实性”,规定献方者需注明“方源、用法、疗效案例”,由郡国医官初步核验后再上报中央,避免无效信息流入。

汉代采方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奠定了“文本化整理”的基础。张仲景在《伤寒杂病论·序》中提及“勤求古训,博采众方”,其所采之“众方”,既有前代医籍内容,也有汉代各地上报的民间验方,这明汉代采方不仅为官方医库积累了素材,也为医家个人着述提供了支撑,形成了“官方征集—民间献方—医家整合”的早期转化链条。

2. 隋唐:成熟期的“专职化采方”

隋唐时期,随着国家统一与官僚体系的完善,采方制度进入专职化阶段,形成了“机构固定、人员专职、流程规范”的核心特征。这一变化的关键推动力是隋唐“太医署”的设立——作为中国古代首个系统化的中央医疗管理机构,太医署将“采方”纳入核心职能,标志着采方从“临时政令”转变为“常规政务”。

隋代太医署下设“主药、药园师、医博士”等官职,其职药园师”的职责之一便是“遍历四方,收集异药与验方”,并负责记录药材产地、炮制方法及对应方剂的用法。唐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于太医署内增设“采方官”,定员四人,专门负责采方的统筹与审核,同时在各州府设置“医学博士”,作为地方采方的对接官员,形成“中央—州府—县乡”三级采方网络。

唐代采方的流程规矩已极为详尽,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布告征集”,由州府医学博士在市集、驿站张贴告示,明确采方范围(涵盖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各类病症)及献方要求;第二步“基层核验”,乡级里正协助医学博士,对献方者的身份、方源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求至少有2名患者证明疗效;第三步“层级上报”,州府将核验后的验方汇总,附上“疗效评级”(分“奇效、有效、可用”三等),每季度末上报太医署;第四步“中央审核”,由采方官联合太医署医博士组成审核组,对验方进行药理分析与临床复试(选取长安、洛阳两地的官办医馆进行规模试用),通过后纳入官方“方库”。

奖励机制也实现寥级化,根据验方的疗效与实用价值,分为“赐钱、免徭役、授散官”三等:献“奇效方”者,可获钱五十贯并免除三年徭役;献“有效方”者,获钱二十贯免除一年徭役;献“可用方”者,获钱五贯。这种分级奖励极大调动了民间献方的积极性,据《唐六典》记载,唐代太医署每年可收录民间验方千余首,其中约三成被纳入《新修本草》《外台秘要》等官方医典。

3. 宋代:鼎盛期的“体系化采方”

宋代是采方制度的鼎盛阶段,在隋唐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系统性与实用性”,形成了“采方—制药—推广”的全链条体系,这与宋代“重文轻武”背景下对民生治理的重视密切相关。宋代采方的核心创新在于设立了专门的采方与制药机构——“和剂局”(后改称“太平惠民和剂局”),将验方的收集、整理与规模化生产直接对接,实现了“医规”与“民生需求”的精准匹配。

宋代采方的覆盖范围远超前代,不仅包括中原地区,还延伸至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及海外藩属国。朝廷多次组织大规模全国性采方,如宋太宗淳化三年,“诏下郡县,访求医书、验方,许以官赏”,此次采方历时两年,共收集验方两万余首;宋徽宗时期,甚至派使者赴高丽、日本等地收集海外验方,充实官方医库。

这一阶段的采方规矩更注重“标准化与细节化”:其一,明确验方的记录规范,要求必须包含“药材名称、剂量、炮制方法、服用时间、禁忌人群”等六项内容,缺一不可;其二,建立“地域标签制度”,对每首验方标注“产地、适用病症的地域特征”(如“岭南瘴气方”“北方风寒方”),便于后续分类收录与推广;其三,完善审核流程,新增“交叉审核”环节,由太医局、和剂局及翰林院医官三方联合审核,确保验方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宋代采方最具突破性的是“成果转化机制”——和剂局将审核通过的验方制成中成药(如丸、散、膏、丹),统一命名、定价并颁发“制剂规范”(即《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要求全国官办医馆与药铺严格按照规范生产销售。这一举措不仅让民间验方快速转化为可普及的医疗资源,更形成了古代中成药的“标准化生产规矩”,《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官方颁布的中成药制剂手册,其中收录的“藿香正气散”“银翘散”等验方,均源自民间,经官方整理后沿用至今。

二、采方制度的核心规矩:流程、标准与责任

从汉代到宋代的演变中,采方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涵盖“征集—核验—审核—收录—推广”全流程的核心规矩,这些规矩既保障了民间验方的质量,又确保了官方转化的效率,同时通过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避免了制度流于形式。

1. 征集环节:范围、对象与形式的刚性要求

采方的范围与对象在不同朝代虽有调整,但核心规矩始终围绕“全面性与代表性”展开。在范围上,历代均明确要求“覆盖城乡、兼关域”,唐代规定采方官需“每年至少遍历所辖3个州府,深入乡村、边疆、山区等医疗资源匮乏区域”;宋代则进一步细化,要求“每路(宋代行政单位)至少收集本路特有病症的验方100首”,确保地域医疗经验不被遗漏。

征集对象的规矩体现了“全民参与”的特点,不仅包括民间医者、药农,还涵盖普通百姓、官吏甚至僧道。唐代采方告示中明确提出“无论士农工商,有验方者皆可献纳”,宋太宗时期更是鼓励“僧道献方”,因为僧道群体多游历四方,积累了不少疑难病症的治疗方法。对于特殊群体的验方,还设有专门的征集渠道,如针对宫廷秘方,由内廷医官负责整理;针对少数民族验方,由边疆节度使协调当地部落首领协助收集。

征集形式则分为“常规征集”与“专项征集”两类,形成互补规矩。常规征集为定期进行,唐代是每季度一次,宋代改为每半年一次;专项征集则针对特定事件,如发生瘟疫、战争或新发现疑难病症时,由朝廷下诏启动紧急采方,要求地方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一个月)完成征集与上报。这种“常规+专项”的形式,既保证了验方收集的稳定性,又能应对突发医疗需求。

2. 核验环节:真实性与有效性的双重把关

核验是采方制度的关键环节,其核心规矩是“双重核验、证据支撑”,目的是剔除虚假、无效或有害的验方,避免误导医疗实践。汉代的核验较为简单,主要由郡国医官与里正联合进行,通过询问献方者、走访用药患者等方式核实;隋唐以后,核验流程逐步细化,形成了“基层初审+州府复审”的双重机制。

基层初审由乡级里正与村医负责,核心是核实“方源真实性”与“基础疗效”。规矩要求里正必须当面询问献方者“验方的来源(如家族传尝自身摸索、他人传授)”“使用过的次数”“治愈患者的具体情况”,并记录在册;村医则从药理角度进行初步判断,如药材配伍是否存在明显毒性冲突,用法是否合理。初审通过后,需由里正、村医及2名以上患者共同签字画押,方可提交州府。

州府复审由医学博士与州府医官负责,重点是“疗效验证”与“风险评估”。复审阶段会选取少数患者进邪范围试用”,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应;同时,医官会参照前代医典,对比所献验方与已有方剂的异同,判断其创新性与实用性。对于毒性较强的药材(如附子、半夏),还会专门进邪毒性测试”(通常用动物进行试验),明确安全剂量与炮制要求。复审结束后,医学博士需出具“核验报告”,对验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做出明确评价,作为上报中央的依据。

3. 审核环节:专业与权威的最终认定

中央审核是采方制度的最后一道关卡,规矩的核心是“专业主导、多方制衡”,确保审核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隋唐时期,审核由太医署采方官与医博士共同负责,人数不少于3人,采用“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1名审核官员对验方提出质疑且无法通过验证,便不予收录。宋代则进一步完善为“三方联合审核”,由太医局(负责医学理论)、和剂局(负责制剂实践)、翰林院医官(负责临床经验)各派出2名官员组成审核组,分工协作:太医局官员审核药理逻辑,和剂局官员审核制剂可行性,翰林院医官审核临床适用性。

审核流程分为“文本审核—药理分析—临床复试”三个步骤。文本审核主要检查验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征集规范;药理分析则深入探讨药材配伍的原理,判断其是否符合中医“君臣佐使”的配伍原则;临床复试是审耗核心,由审核组选取长安、洛阳、开封等大城市的官办医馆作为试点,对验方进行大规模临床试用(通常要求试用患者不少于50人),记录疗效数据与不良反应。复试结束后,审核组需综合三方意见,形成“审核结论”,分为“准予收录、修改后收录、不予收录”三类。

对于“修改后收录”的验方,审核官员会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如调整药材剂量、补充炮制方法),退回州府并要求献方者确认;对于“不予收录”的验方,需明确明理由,由州府反馈给献方者,避免引发质疑。这种严谨的审核规矩,极大提升了官方医典内容的可靠性,使《新修本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等典籍成为后世医家的重要参考。

4. 收录与推广:规范整理与落地应用的闭环

收录与推广环节的规矩,旨在实现“民间智慧的官方转化与普及”,形成从“收集”到“应用”的闭环。在收录方面,核心规矩是“分类归档、文本标准化”。历代官方均会对通过审耗验方进行系统分类,汉代按“病症类别”划分,唐代细化为“内、外、妇、儿、五官、骨伤”等类别,宋代则在此基础上增加“地域类别”“剂型类别”,便于查阅与调用。同时,收录的文本需统一格式,由专职文书按照“方名—来源—组成—用法—疗效—禁忌”的固定结构重新撰写,确保表述规范、清晰,避免因记录差异导致用法混乱。

推广环节的规矩则注重“分层推进、渠道多元”,确保验方能够落地到基层医疗实践郑中央层面,会将收录的验方纳入官方医典(如唐代《新修本草》、宋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颁发给全国各级医官与官办医馆;地方层面,州府医学博士需定期组织“医方培训”,向基层村医传授验方的用法,同时将简化版的验方手册张贴在市集、驿站、寺庙等人员密集场所,供百姓参考。宋代更创新了推广方式,由和剂局将验方制成中成药,通过官办药铺销往全国,让偏远地区的百姓也能便捷使用经过官方验证的有效方剂。

此外,推广环节还设影反馈机制”,规矩要求地方医官每半年向中央上报验方的使用情况,包括“治愈人数、不良反应案例、适用地域调整建议”等,中央根据反馈对验方进行修订或淘汰,形成“推广—反馈—完善”的动态调整体系,使采方制度始终保持活力。

三、跨领域勾连:采方制度与行政、户籍、财政的联动

官方采方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古代行政、户籍、财政等领域的规矩深度联动,借助其他制度的支撑实现高效运转,同时也通过医疗资源的整合,反哺社会治理,体现了“医道规矩”与“社会规矩”的双螺旋共生。

1. 与地方行政制度的联动:将采方纳入官员考核

采方制度的落地,高度依赖地方行政体系的执行力,因此历代均将采方工作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指标,形成“行政压力推动医规落地”的联动规矩。唐代明确规定,州府长官的年度考核中,“采方完成质量”占比10%,考核内容包括“验方征集数量、核验准确率、上报及时性”三项;若未完成规定任务(如每年征集验方少于50首),则扣除考核分数,影响升迁与俸禄。宋代进一步细化,将采方考核下延至县级官员,要求县令亲自督办采方工作,每季度向州府提交“采方进度报告”,对敷衍塞责者,可处以“罚俸、降职”等处罚。

这种考核联动,使得地方官员从“被动执斜转为“主动推进”,不少州府长官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额外的采方激励措施。例如,唐代岭南节度使为收集瘴气验方,规定“献方者可减免赋税”,极大提升帘地百姓的献方积极性;宋代成都府知府则组织“医方竞赛”,邀请民间医者现场演示验方疗效,对优胜者给予重奖,同时将优秀验方刻在府衙门前的石碑上,方便百姓取用。地方行政力量的介入,让采方制度突破了“医疗领域”的局限,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与户籍制度的联动:依托户籍实现精准征集与推广

古代户籍制度记录了百姓的年龄、性别、籍贯、家庭成员等信息,这为采方制度的“精准化”提供了支撑,形成“户籍信息辅助医规执斜的联动规矩。在征集环节,地方官员可根据户籍信息,针对性地走访“高龄老人、久病患者、药农世家”等群体——高龄老人往往掌握传统验方,久病患者可能积累了自我调理的方法,药农世家则熟悉药材与方剂的搭配,这种精准定位极大提升了采方效率。

在推广环节,户籍制度则助力“个性化医疗服务”的落地。宋代规定,地方医官需根据户籍中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信息,向百姓推荐合适的验方,例如向婴幼儿家庭推广“儿止咳方”,向孕妇家庭推广“安胎方”,向老年人家庭推广“养生保健方”。同时,对于户籍中记录的“慢性病患者”,村医需定期上门指导验方使用,确保用药安全。这种依托户籍的精准推广,让民间验方能够更好地贴合不同群体的需求,提升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3. 与财政制度的联动:专项拨款保障与成本管控的双重逻辑

采方制度的全流程运转离不开财政支持,从采方人员的差旅开销、献方者的奖励发放,到验方核验的物资消耗、医典编纂的人力成本,均需依托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协同调配,由此形成“专项预算+动态管控”的财政联动规矩,既保障制度落地,又避免资源浪费。

汉代采方因以“应急政令”为主,财政支持多为临时拨付,无固定预算科目。每当中央下诏采方,会从“少府”(掌管皇室财政与宫廷用度)或“大司农”(掌管国家财政与民生支出)的结余款项中划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郡国医官的核验差旅及献方者的实物奖励。例如汉平帝元始二年的瘟疫采方中,中央拨付的经费除用于“置医药”外,还预留了千匹布帛作为献方酬劳,由郡国根据验方质量按需发放,这种“按需拨付”的方式虽灵活,但缺乏稳定性,常因财政紧张导致采方中断。

隋唐时期,随着采方成为“常规政务”,财政支持进入“专项预算”阶段。唐代明确将“采方经费”纳入太医署年度预算,由户部统一核算拨付,预算内容细化为“人员经费、差旅经费、奖励经费、核验经费”四类,每类均有固定额度标准。人员经费用于支付采方官、医学博士的俸禄补贴;差旅经费按采方地域远近分级,赴边疆地区采方者的差旅费是中原地区的1.5倍,以鼓励官员深入偏远区域;奖励经费则根据年度采方目标预留,确保分级奖励能足额兑现;核验经费主要用于临床试用的药材采购、动物试验的物资消耗等。据《唐六典·户部》记载,太医署每年的采方预算约为两千贯,占全国医疗类财政支出的8%,若遇大规模专项采方,户部会额外追加拨款,如贞观十九年征讨高句丽期间,为收集军中创伤治疗验方,朝廷一次性追加采方经费一千五百贯。

宋代的财政联动更为精细化,形成“中央统筹+地方分摊”的成本管控体系,同时将采方经费与成果转化收益挂钩,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中央层面,户部每年向太医局、和剂局拨付固定采方预算,其中和剂局的预算占比更高,因需承担验方转化为中成药的生产资金;地方层面,州府需承担基层采方的部分经费,如里正与村医的核验补贴、采方告示的制作张贴费用等,这部分经费从地方“常平仓”(用于调节粮价、应对民生需求的储备资金)中列支,占比不超过常平仓年支出的5%。

为避免财政浪费,宋代还建立了“经费使用审核机制”:采方结束后,中央与地方需分别提交经费使用明细,由户部与转运使(地方财政长官)联合审核,对虚报冒领、违规开支者予以追责。例如宋神宗熙宁年间,江南东路转运使曾因“采方经费超支三成且无合理用途”被弹劾,相关州府官员被处以罚俸一年的处罚。更具创新性的是,宋代将和剂局的中成药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采方预算,形成“以收益补投入”的闭环——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和剂局每年的销售额中,15%用于补充下一年度的采方经费,这不仅减轻了财政压力,更让采方制度具备了可持续运转的经济基础。

这种财政联动的深层逻辑,是将“医疗资源整合”视为民生治理的核心投入,通过制度化的经费保障,让民间验方这一“分散资源”能高效转化为官方可控的“公共医疗资产”,而成本管控与收益反哺的规矩设计,则体现了古代国家在“民生需求”与“财政平衡”之间的智慧平衡,也让采方制度从单纯的医疗行为,升级为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逻辑的治理手段。

四、采方制度的局限性与历史价值

1. 不可忽视的时代局限

受科技水平、思想观念与行政效率的制约,古代采方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这些局限既体现在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在实践落地郑

其一,科学认知的局限导致验方筛选存在偏差。古代医家虽能通过临床观察判断疗效,但缺乏现代药理分析手段,对验方的作用机制认知模糊,部分基于“经验直觉”的验方得以收录,而部分蕴含科学原理但外观“非主流”的验方却被排斥。例如宋代曾因“药材奇特”为由,驳回岭南民间一则用“海蟑螂”治疗疮疡的验方,后世研究却发现其含有抗菌成分,对皮肤感染有确切疗效。此外,对“安慰剂效应”的忽视也让部分无效验方流入官方医典,影响了医疗资源的质量。

其二,阶级与地域偏见导致资源收集不全面。采方制度虽标榜“全民参与”,但实际执行中存在明显的阶级倾向——对官吏、士大夫献方的重视程度远超普通百姓,唐代甚至规定“官员献方优先审核”,导致大量底层百姓的实用验方被埋没。地域上,中原地区因行政中心集中,采方覆盖密度远高于边疆、南方等偏远区域,如宋代全国采方中,中原六路的验方占比达60%,而岭南、西南等地区仅占15%,造成地域医疗经验的收录失衡。

其三,行政效率的差异导致制度执行不均。中央集权强、经济发达的地区,采方工作落实到位,如唐代长安、洛阳周边,每年征集的验方数量是西北边疆的数倍;而在战乱频繁、吏治腐败的时期,采方制度常沦为形式,地方官员为应付考核,甚至编造虚假验方上报,如唐末藩镇割据时期,河北三镇曾一次性“上报验方千余首”,经中央核查后发现九成以上为伪造。

2. 穿越时空的历史价值

尽管存在局限,采方制度仍在中国医学史与社会治理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积累了海量医疗资源,更在于构建了“民间实践—官方规范—全民共享”的医疗智慧转化模式。

从医学传承角度看,采方制度为中医药保留了大量珍贵的“活态经验”。《新修本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等官方医典中,约三至四成内容源自民间验方,这些验方涵盖了内、外、妇、儿等多个领域,其中不少经后世改良后沿用至今。例如唐代采方收录的“麻黄汤”加减方,经历代医家调整,成为治疗风寒感冒的经典方剂;宋代和剂局收录的“牛黄清心丸”,至今仍是中医治疗中风昏迷的常用中成药,采方制度相当于为中医药搭建了一座“经验宝库”,避免了民间智慧因口传心授断裂而失传。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采方制度开创了“国家主导公共医疗资源整合”的先例,其“分级征集、双重核验、跨域联动”的规矩设计,为后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供了借鉴。例如明代的“惠民药局”采方制度、清代的“御纂医书”编纂机制,均延续了隋唐宋采方的核心逻辑;而现代中医药管理中的“民间验方普查”“名老中医经验传潮项目,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采方制度“挖掘民间智慧、规范推广应用”的理念,体现了其跨越时代的制度生命力。

更重要的是,采方制度所蕴含的“兼容并蓄”的医疗智慧——既尊重官方医典的理论权威,又重视民间实践的实用价值,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二者的互补共生,这种“精英智慧与大众经验结合”的双螺旋思维,不仅塑造了中医药“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更成为中国传统文明职规矩与智慧互动”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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