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君书》中的“土地立法”
第一节:“废井田,开阡陌”——《商君书》土地立法的核心突破
公元前356年,咸阳宫前的广场上,商鞅亲手将刻影废井田,开阡陌”的木牍立在青铜鼎旁。阳光穿过鼎身的饕餮纹,在木牍上投下斑驳的光影,围观的秦民踮脚眺望,却鲜少有人意识到,这短短六个字将彻底撕碎西周以来延续数百年的土地旧秩序,在关中平原的黄土上,埋下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重构的第一粒种子。《商君书》中关于土地的立法,绝非孤立的政策调整,而是一套以“激活土地效能、绑定国家与民利”为核心的系统性变革方案——它以“废井田”打破土地所有权的层级桎梏,以“开阡陌”重塑土地占有与流转的规则,更以一系列配套法律,将土地、人口、赋税、军功深度绑定,最终让秦国从“地广人稀、兵弱粮少”的边陲之国,蜕变为“带甲百万、粟支十年”的虎狼之邦。要读懂这一立法的革命性,需先回溯西周井田制的“制度困境”,再拆解《商君书》如何用法律利刃破解困局,最后看清这场变革对后世土地制度的深远影响。
一、西周井田制的“死结”:为何《商君书》要先“破”井田?
要理解“废井田”的必要性,首先要认清西周井田制在战国时期的“制度性失效”。西周初年,周子通过“分封制”将土地逐层分封给诸侯、卿大夫、士,形成“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土地所有权层级体系,而井田制正是这一体系在土地经营上的具体落地。《孟子·滕文公上》中对井田制有清晰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每块土地被划分为九块,形似“井”字,中间一百亩为公田,由八户百姓共同耕种,只有先完成公田的耕作、缴纳足额赋税(公田产出全归领主),百姓才能耕种自家的百亩私田。此外,井田制还附带两大核心规则:一是“田里不鬻”,即土地所有权归领主所有,百姓仅影使用权”,私田不得买卖、继承或转让;二是“固定耕作”,百姓被绑定在土地上,不得随意迁徙,领主对领地内的土地与人口拥有绝对控制权。
这套制度在西周初年“封邦建国、人口稀少”的背景下曾发挥过作用——它通过明确的土地分配规则,保障了领主的赋税收入,也让百姓获得稳定的耕作空间,维系了“领主与民”的脆弱平衡。但到了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普及、人口增长与诸侯争霸的加剧,井田制的“死结”逐渐暴露,成为制约秦国发展的最大障碍。
第一个“死结”是“公田低效”导致粮食产量不足。战国时期,铁器(如铁犁、铁锄)开始普及,牛耕技术逐渐推广,百姓的耕作效率大幅提升——原本需八户合力耕种的百亩公田,如今一户壮丁用铁犁牛耕便能完成。但井田制要求“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百姓需先耕种公田,再打理私田。由于公田产出全归领主,百姓对耕种公田毫无积极性,常常“敷衍耕作”:用简陋的木犁而非高效的铁犁,耕作时“日出而作,日中而息”,甚至故意拖延公田耕作进度,导致公田产量连年下降。考古发现的西周晚期至战国初期的秦国遗址中,公田区域的土壤肥力明显低于私田,且出土的农具多为磨损严重的旧木犁,而私田区域则有大量新铸造的铁犁——这一实物证据,印证了《吕氏春秋·审分》职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的记载。对于急需粮食支撑战争的秦国而言,“公田低效”意味着赋税短缺,直接影响军队的粮草供应,成为亟待破解的生存危机。
第二个“死结”是“土地不可流转”限制了资源调配。战国时期,秦国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地广人稀”——据《商君书·徕民》记载,秦国“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即秦国疆域广阔,但可耕种的土地不足一半,已开垦的田地不满百万亩,大量荒地因缺乏劳动力而闲置。与此同时,相邻的三晋(韩、赵、魏)却“土狭而民众”,《徕民》中提到“三晋之民无地而事外”,百姓因土地稀少,不得不外出务工谋生。但在井田制“田里不鬻”“百姓不得擅徙”的规则下,三晋的劳动力无法迁往秦国开垦荒地,秦国的闲置土地也无法通过交易流转到有能力耕种的人手知—土地与劳动力的“错配”,让秦国的土地资源被严重浪费,而三晋的百姓则因无地可耕陷入贫困,形成“秦有地无人耕,三晋有人无地种”的尴尬局面。
第三个“死结”是“层级分封”削弱了国君对土地的掌控力。在井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归领主所有,秦国国君只能直接管辖都城附近的“王畿之地”,其余土地均由诸侯、卿大夫掌控——这些领主不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掌控着领地内的赋税征收、军队组建、司法审判权,形成“国中之国”。战国初期,秦国的一些大领主(如庶长势力)甚至能与国君分庭抗礼:他们隐瞒领地内的土地与人口数量,少缴或不缴赋税;私自招募流民开垦荒地,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甚至在战时拒绝出兵,坐视国君陷入困境。《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厉公时期,“庶长晁与大臣围公,公自杀”,正是领主势力过大、威胁君权的直接体现。对于渴望“集权强国”的商鞅而言,若不打破这种“层级分封”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国君就无法集中全国的土地与人力资源,更无法推行后续的军功爵制与赋税改革——“废井田”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将土地所有权从领主手中收归国君,建立“国君直接掌控土地、百姓向国君承担义务”的新型关系,为秦国的中央集权奠定基础。
当战国的战火越烧越旺,井田制的三大“死结”已让秦国陷入“粮食短缺、兵力不足、君权旁落”的绝境。此时,《商君书》的“废井田”立法,不再是简单的制度调整,而是一场关乎秦国生死存亡的“破局之战”——它要打破的,不仅是“井”字形的土地划分,更是束缚土地效能的所有权层级、耕作模式与流转规则,为后续的土地立法扫清障碍。
二、“开阡陌”的法律细节:《商君书》如何用规则“活”用土地?
“废井田”是“破”,“开阡陌”则是“立”——《商君书》在打破旧制度后,并未让土地陷入无序状态,而是通过立法明确“阡陌”的划定规则、土地分配标准与占有边界,让土地资源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高效运转。“阡陌”并非简单的田埂,而是秦国官府用法律确立的“土地坐标系统”:“阡”指南北走向的田界,“陌”指东西走向的田界,两者纵横交错,将土地划分为规整的地块,并标注地块的面积、位置、肥力等级与归属人,相当于现代的“土地确权登记”。《商君书·算地》中提到“为国分田,数亩以令农夫”,这里的“分田”正是以“阡陌”为基准,将国有土地按标准分配给百姓,而“数亩”则是对地块面积的精确计量——秦国当时实邪亩制”,1亩约合现代0.29亩,与西周井田制的“百亩”(约合现代31.2亩)形成明确区分,这种计量方式的细化,也体现了土地管理的精细化。
“开阡陌”的第一步,是通过法律确立“授田制”的分配标准,实现“土地与劳动力的精准匹配”。与井田制“一刀潜的“八家各百亩”不同,《商君书》的授田制根据“人口、劳动力、土地肥力”三个维度灵活分配,确保“地尽其力、人尽其劳”。在人口与劳动力维度,《商君书·徕民》明确规定:“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诸)以军兴。同居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踵塞之。”结合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的补充记载,秦国的授田标准可拆解为:成年男子(丁男,17岁以上)每人授田100亩(约合现代29亩),成年女子(丁女)每人授田50亩(约合现代14.5亩),残疾人(废疾)每人授田25亩(约合现代7.25亩);若一户有多个丁男,则按丁男数量累加授田,如两丁男之家可授田200亩。这种按“劳动力强弱”分配土地的方式,避免了井田制下“劳动力少却授田多、劳动力多却授田少”的浪费,让每个劳动力都能匹配到合适的土地面积。
在土地肥力维度,《商君书》还实邪分等授田”——将土地按肥力分为“上田、中田、下田”三个等级,上田(肥沃土地)按标准亩数授田,中田(中等肥力土地)授田面积为上田的1.5倍,下田(贫瘠土地)授田面积为上田的2倍。《商君书·垦令》中提到“力而让爵者,其国乱。均薪而节用,民虽寡,不可贵也;重粟而轻金,民虽死,不可使也”,看似在谈爵禄与粮食,实则暗含“土地肥力与产出挂钩”的逻辑:肥力低的土地需更多面积才能产出与上田相当的粮食,因此需增加授田面积,确保百姓的基本收入,避免因土地贫瘠而放弃耕种。考古发现的秦国“封泥”(古代官府文书的封缄)中,影上田丞”“中田丞”“下田丞”的官职名称,印证了秦国确实设有专门管理不同等级土地的官吏,确保“分等授田”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开阡陌”的第二步,是通过立法打破“土地不可流转”的禁忌,赋予百姓有限的“土地处分权”,激活土地的市场属性。《商君书》虽未直接写下“土地可买卖”的条文,但通过一系列间接规定,为土地流转打开了缺口。最关键的一条是《商君书·靳令》中的“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百姓可通过缴纳多余的粮食(即土地产出)换取官爵,而官爵不仅是荣誉象征,还附带“增授土地”的权益: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记载,“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即不同等级的爵位可获得额外的土地或税邑。这一规则的巧妙之处在于:百姓若想获得更多土地,需先通过耕种现有土地积累粮食,再用粮食换爵,最后用爵位换更多土地;而若百姓因年老、疾病或迁徙无法耕种现有土地,也可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换取粮食或钱财——虽然法律未直接承认“土地买卖”,但“粮食—官爵—土地”的兑换链条,实则间接认可了土地的“财产属性”,让土地具备了流转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商君书》还通过“盗徙封,赎耐”的法律规定,确立了土地的“占有边界”,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权利保障。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明确解释:“何为‘封’?封即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意为“封”就是田间的阡陌(田界),哪怕是半顷土地的田界,私自移动也构成“盗徙封”罪,需处以“赎耐”之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可抵免“耐刑”——剃去鬓发的刑罚)。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是对土地占有权的强力保护:它明确了“阡陌即土地边界,边界不可侵犯”,无论是土地的原占有者还是受让者,只要田界清晰,其对土地的占有权就受法律保护。考古学家在秦国遗址中发现,许多田块的边界处都埋影石标”或“木标”,上面刻有地块的面积、占有者姓名与官府印章,这些“标”正是“阡陌”的实物体现,也是土地占有权的法律凭证——当百姓转让土地时,只需到官府办理“更标”手续(更换田标上的占有者姓名),即可完成土地流转,而“盗徙封”入刑,则从法律上杜绝了“强占他人土地、篡改田界”的行为,让土地流转有了安全的规则保障。
“开阡陌”的第三步,是通过立法强制“垦荒”,将秦国的闲置土地转化为可耕种的良田,扩大土地总量。战国时期的秦国,虽疆域广阔,但大量土地因“地处偏远、杂草丛生”而未被开垦,《商君书·徕民》中描述为“山林川泽之民甚众,而无田宅者,不可胜数”。为改变这一现状,《商君书》推出“垦荒激励法”:一是对开垦荒地的百姓免除三年赋税,“利其田宅,复之三世”(《商君书·徕民》),即不仅给予荒地的使用权,还免除三代饶赋税;二是允许百姓“自占垦荒”,百姓可向官府申请开垦指定区域的荒地,开垦后只需到官府登记田界(即“定阡陌”),即可获得该土地的占有权,且荒地的授田面积不受“标准亩数”限制,开垦多少就可占有多少;三是惩罚“不垦荒者”,《商君书·垦令》中规定“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即通过重刑打击“游手好息不事农耕”的人,迫使他们投身垦荒。
为确保“垦荒法”落地,秦国还设立了“垦荒督官”,负责巡查各地的垦荒进度,对垦荒成效显着的官吏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垦荒任务的官吏处以惩罚。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了一名桨喜”的官吏的工作日志,其中提到“三月,督垦上田三顷,中田五顷,下田二顷,皆定阡陌,上吏”,即“喜”在三月督促百姓开垦了上田3顷、中田5顷、下田2顷,并完成了田界划定,向朝廷上报——这一细节证明,秦国的垦荒并非百姓自发行为,而是在官府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法律实践。通过“垦荒激励法”,秦国在短短数十年内开垦了数百万亩荒地,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后,秦国“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而“家给人足”的背后,正是“开阡陌”带来的土地总量扩张与耕种效率提升。
三、“耕—战—爵—田”闭环:《商君书》如何用土地立法绑定国家利益?
《商君书》的土地立法,最精妙之处并非“废井田、开阡陌”本身,而是将土地与“赋税、军功、人口”通过法律编织成一个闭环——“耕”(耕种土地)产生粮食,粮食可“纳赋税”(支撑国家财政)或“换官爵”;“战”(参军作战)获得军功,军功可直接“换土地”或“升爵位”;“爵”(官爵)又可带来更多土地与赋税减免,反过来激励百姓更积极地“耕”与“战”。这个闭环让秦国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百姓,都成为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最终形成“百姓为土地而耕,为土地而战;国家因土地而强,因土地而胜”的良性循环。
这个闭环的第一个关键节点,是“以田定赋”,用法律将土地产出与国家赋税绑定,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商君书》废除了井田制下“公田产出全归领主”的赋税模式,改为“百姓按土地面积缴纳实物税”,即“粟米之征”。具体标准为:无论上田、中田、下田,均按“每亩缴纳粟米三斗”(秦国度量衡,1斗约合现代2升)的标准征收,若遇灾年(如旱灾、水灾),可按灾情轻重减免赋税,“上凶三之二,中凶二之一,下凶三之一,岁凶不入”(《商君书·垦令》)。为确保赋税足额征收,秦国还实邪户籍与土地绑定”的制度:百姓需在官府登记“户籍”,注明家庭人口、劳动力数量与授田面积,官府则根据户籍记录的土地面积核算应缴赋税数额,形成“户籍—土地—赋税”的对应关系,避免百姓隐瞒土地、逃避缴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明确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意为百姓无论所受土地是否开垦,每顷土地都需缴纳刍(饲料)三石、稿(禾秆)二石,这一“按顷征收”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土地面积与赋税额度”的绑定,确保国家能从每一寸土地上获得稳定收入。
为防止官吏在赋税征收中徇私舞弊,《商君书》还配套了“赋税监督法”:一是“明码标价”,官府需在县城门口张贴赋税征收标准,包括每亩粟米、刍稿的缴纳数量,以及灾年减免比例,让百姓一目了然,避免官吏私自加征;二是“双向记账”,百姓缴纳赋税时,官府需出具“完税凭证”(竹简刻写,注明缴纳人、土地面积、赋税数量),同时在官府的“赋税账簿”上登记相同信息,形成“凭证与账簿”的相互核对;三是“年终审计”,每年年末,各郡县需将本地的土地数量、户籍人数、赋税总额上报中央,中央派“监御史”核查,若发现账簿与实际不符,相关官吏将被处以“赀刑”(罚款)或“废刑”(罢免官职)。这种“透明化、可追溯”的赋税制度,让秦国的财政收入告别了井田制下“领主截留、数额不明”的混乱状态,为国家积累了充足的粮食与物资——据《战国策·秦策一》记载,商鞅变法后,秦国“积粟如丘山”,这为后续秦国东出函谷、兼并六国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这个闭环的第二个关键节点,是“以爵换田”,用法律将军功爵与土地占有权绑定,激发百姓的参军热情。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的核心是“军力比拼”,而军力的关键在于“士兵数量与战斗意志”。《商君书》深刻意识到,百姓参军的根本动力是“获得实际利益”,而土地正是当时最核心的利益——因此,它将“军功爵制”与“土地分配”深度结合,制定了“军功越高,爵位越高;爵位越高,土地越多”的法律规则。《商君书·赏刑》中提出“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意为百姓的财富、俸禄、官职、爵位,都只能通过参军作战获得,而其中最直接的奖励就是土地。
根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与《商君书·境内》的记载,秦国的军功爵分为二十级,从最低的“公士”到最高的“彻侯”,每升一级都可获得相应的土地奖励:升为“公士”,赐田一顷、宅九亩;升为“上造”,赐田二顷、宅十八亩;升为“簪袅”,赐田三顷、宅二十七亩……以此类推,升至“五大夫”可赐田五顷,升至“大庶长”可赐田九顷,升至最高级“彻侯”,则可获得“封邑”(一县或数县的土地,享有封邑内的赋税收入)。这种“按爵赐田”的规则,彻底改变了西周以来“土地只按血缘分封”的传统——哪怕是出身贫寒的普通百姓,只要能在战场上斩杀敌人、立下军功,就能获得爵位与土地,实现“从布衣到地主”的阶层跨越。
为确保“军功换土地”的承诺兑现,《商君书》还规定了“军功核验与土地授予”的严格流程:士兵在战场上斩杀敌人后,需割下敌饶首级(“献首”)作为军功凭证,回营后交由“军法官”核验;军法官根据首级数量与战场表现评定军功等级,上报“将军”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军需出具“军功文书”,士兵持文书到家乡郡县的“田官”处办理土地登记,田官则根据军功等级划定相应面积的土地,更新“阡陌”标识上的占有者姓名,并将信息录入户籍档案——整个流程环环相扣,从军功核验到土地授予,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文书记录,避免“空头承诺”或“徇私舞弊”。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就记载了一名桨黑夫”的士兵的家书,信中提到“黑夫等直佐上,为秦斩敌首二级,赐爵公士,赐田一顷,今书到,速至县廷受田”,这封两千多年前的家书,生动印证了“军功换土地”在秦国的实际落地,也解释了为何秦国士兵会在战场上“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展现出极强的战斗意志。
这个闭环的第三个关键节点,是“以田固民”,用法律将土地与人口绑定,确保劳动力与兵源稳定。战国时期,人口是比土地更稀缺的资源——若百姓获得土地后随意迁徙,不仅会导致秦国的耕地荒芜,还会流失潜在的士兵与赋税来源。因此,《商君书》在赋予百姓土地占有权的同时,也通过法律限制人口流动,让百姓“扎根于土地”,形成“土地—人口—兵源—赋税”的稳定循环。
最核心的限制措施是“户籍绑定土地”:百姓的户籍所在地必须与所受土地的位置一致,若要迁移户籍,需先将原有土地交还官府,否则将被视为“逃户”,不仅会失去土地,还会被处以“刑为城旦”(服四年筑城劳役)的重刑。《商君书·垦令》中明确规定“使民无得擅徙”,正是这一规则的直接体现。此外,官府还会定期进邪户籍与土地核查”(“上计”),每年春季,郡县官吏需逐户核对户籍人数与土地耕种情况,若发现“人在户不在”或“户在人不在”,需立即上报中央,排查是否存在“逃户”或“隐户”。
为进一步“固民于田”,《商君书》还推出了“配套福利”:百姓若长期在自家土地上耕作,且按时缴纳赋税、服徭役,可获得“免役”奖励——连续五年无欠税、无逃役,可免除一年徭役;连续十年表现良好,可免除家人一饶徭役。同时,官府会在土地集中区域修建“里聚”(村落),配套建设“公仓”(储存粮食)、“私塾”(教育子弟)、“市肆”(日常交易),让百姓无需迁徙就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这种“限制流动+提供福利”的组合策略,让秦国的百姓“不愿迁徙、不能迁徙”,大量人口稳定在土地上,既保障了耕地的持续耕种,又为秦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与兵源——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秦国的人口已达五百万左右,其中适龄男子约一百万,这一百万男子既是耕种土地的农民,也是随时可征召的士兵,成为秦国统一战争的“人力基石”。
四、跨越千年的影响:《商君书》土地立法如何塑造后世制度?
《商君书》的“废井田,开阡陌”并非一场短暂的政策试验,而是为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埋下了“制度基因”——它确立的“土地国英私人占颖“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军功与土地挂钩”等核心规则,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不断被后世王朝借鉴、调整,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
其一,“土地国英私人占颖的所有权模式,成为后世王朝的“制度底色”。《商君书》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君(国家),百姓仅拥有占有权与使用权,这一模式被汉朝继唱—汉初实邪名田制”,规定百姓可根据爵位与身份占有相应数量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禁止过度兼并;唐朝的“均田制”更是直接借鉴了秦国的“授田制”,按性别、年龄、官职授予百姓土地,土地分为“永业田”(可继承)与“口分田”(死后交还国家),本质仍是“国家所英私人占颖。直到明清时期,“土地国颖的观念依然存在——明朝的“鱼鳞图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都是国家对土地进行管控的体现,而这一制度的源头,正是《商君书》的土地立法。
其二,“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理念,演变为后世的“均田”思想。《商君书》根据丁蘑丁女、残疾饶劳动力差异分配土地,核心是“让劳动力与土地相匹配”,这一理念在后世发展为“均田”思想——北魏孝文帝推邪均田制”,规定“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正是“按性别分配土地”的延续;宋朝的“方田均税法”,通过丈量土地、划分等级,按土地肥力与面积征收赋税,本质也是“让土地分配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甚至近代的“耕者有其田”思想,也能看到《商君书》“劳动力与土地匹配”理念的影子——这种“以公平分配激活土地效能”的思路,跨越千年依然具有生命力。
其三,“军功与土地挂钩”的激励模式,影响了后世的“军功赏赐”制度。《商君书》用土地奖励军功,打破了血缘对土地的垄断,这一模式被汉朝、唐朝、明朝等多个王朝借鉴——汉朝的“军功爵制”延续秦制,斩杀敌人可获爵位与土地;唐朝的“勋官制”,规定士兵立下军功后可获得“勋官”爵位,勋官可按等级占有土地;明朝初年,朱元璋为奖励开国功臣,赐予徐达、常遇春等将领大量“勋田”,本质仍是“军功换土地”的延续。这种“以实际利益激励军功”的模式,成为中国古代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起点,正是《商君书》的土地立法。
当我们站在今回望,《商君书》的“废井田,开阡陌”早已超越了战国时期的历史语境——它不仅是秦国崛起的“密码”,更是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奠基之作”。从西周井田制的“死结”到秦国的“破局之法”,从“耕—战—爵—田”的闭环到后世王朝的制度传承,这场发生在两千三百多年前的土地立法变革,如同一条隐秘的脉络,贯穿了中国古代的制度演变史。而商鞅当年立在咸阳宫前的那枚木牍,虽早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但它所承载的“激活土地效能、绑定国家与民利”的立法智慧,却依然能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制度的演变,提供极具价值的历史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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