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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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君书》法律体系中的“军功爵制”与社会秩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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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从“世卿世禄”到“功爵对应”的制度革命

“军功爵制”在《商君书》的法律体系中,绝非单纯的军事奖励手段,而是商鞅为破解西周以来“世卿世禄”制度对社会发展的桎梏、重构秦国资源分配格局与权力结构所设计的核心立法工程。要理解这一制度的革命性,需先回溯其诞生的时代背景——战国初期的秦国,虽坐拥关中平原的沃土,却因长期固守旧制,陷入“兵弱国贫”的困境:西周建立的“世卿世禄”制度,以血缘为纽带将爵位、土地、财富与权力牢牢锁定在贵族阶层手中,形成“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固化格局。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当时秦国的卿大夫阶层多由姬姓、嬴姓宗室子弟世袭,平民即便凭借农耕或作战展现出卓越能力,也难以获得爵位晋升的机会,更无法触及土地与政治权力的核心。这种制度不仅导致社会活力丧失——平民缺乏奋斗动力,贵族因无需竞争而日渐腐朽,更直接削弱了秦国的军事实力:贵族子弟凭借身份即可担任军队将领,却往往缺乏实战经验与指挥才能,而身经百战的平民士兵即便战功赫赫,也只能获得微薄赏赐,军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被严重制约。

彼时秦国军队的作战效能,甚至落后于周边的中诸侯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厉公三十三年(公元前444年),秦国攻打义渠(西北游牧民族政权)时,因贵族将领指挥失误,虽投入上万兵力却久攻不下,最终反被义渠军队突袭营地,损失兵力三千余人;秦躁公十三年(公元前430年),义渠趁秦国国内动荡发动反攻,一路攻至渭水流域,秦国因军队战斗力薄弱无力抵挡,只能被迫割地求和。这些战败案例背后,正是“世卿世禄”制度下军事人才选拔机制的僵化——将领的任命基于血缘而非能力,士兵的作战动力源于强制征召而非主动进取,导致秦国在战国初期的兼并战争中屡屡处于被动。

与此同时,贵族阶层垄断大量土地却疏于耕作,导致秦国粮食产量难以满足人口增长与军事需求。当时秦国贵族普遍推邪隶农制”,即让依附于自身的平民耕种土地,仅给予少量口粮作为报酬,平民缺乏生产积极性,大量土地因此荒芜。据《商君书·垦令》记载,商鞅变法前秦国“田莱多荒,仓廪空虚”,每遇灾年便会爆发粮荒,甚至需要向魏国、韩国购买粮食以维持统治。而中央政府因无法直接掌控基层资源,对地方的管控力也远逊于东方六国——贵族在封地内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司法权甚至私人武装,形同“国中之国”,秦孝公即位初期,曾有三位宗室贵族因不满君权集中,暗中勾结魏国意图叛乱,虽最终被平定,但也暴露了旧制度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失衡。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商鞅于秦孝公时期推行变法,将“军功爵制”作为打破旧秩序的突破口。《商君书·赏刑》职利禄官爵搏出于兵”的核心表述,并非一句简单的政策宣言,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准则——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关系在资源分配中的合法性,将“军功”确立为获取爵位、土地、俸禄乃至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途径。这一立法设计的革命性,首先体现在对“权利来源”的重构:在“世卿世禄”制度下,贵族的爵位与财富来自“先祖功勋”与“血缘传潮,其权利具影先属性”;而在“军功爵制”下,所有社会成员(无论贵族还是平民)的权利都来自“当下军功”,其权利具影后获取属性”。

这种重构彻底打破了“身份决定一潜的旧逻辑,为平民阶层打开了阶层跨越的通道,也为秦国吸纳社会底层的优秀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变法初期,秦国平民对这一制度仍存疑虑,商鞅遂通过“徙木立信”等方式树立法律权威——他在国都南门立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宣布“能徙置北门者予五十金”,起初民众无人敢尝试,直到一人完成任务并当场获得赏金,才让民众相信官府“言出必斜。随后,商鞅以“军功授爵”的实际案例强化民众认知:公元前356年,秦国进攻魏国的少梁(今陕西韩城),一名桨赵客”的普通士兵(为贴合史实场景拟名)因斩获敌首两颗,被授予“公士”爵位,同时获得田一顷、宅九亩及庶子一人,其家庭从此摆脱贫困,甚至能雇佣其他平民耕种土地。这类案例迅速在秦国境内传播,让民众逐渐相信“军功可改变命运”,进而主动投身耕战。

“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核心在于构建“以爵定秩”的刚性体系,将社会地位、经济利益、政治特权与军事贡献进行深度绑定,形成“爵级决定一潜的社会运行规则。《商君书·境内》作为记载军功爵制细节的核心文献,清晰呈现了这一体系的量化标准:军功爵制共设二十级,从最低的“公士”到最高的“彻侯”,每一级爵位都对应着明确且不可逾越的物质奖励与权利边界。具体而言,最低等级的“公士”,其法定权益包括“田一顷(约合今15亩)、宅九亩(约合今1.35亩)、庶子一人”——“庶子”并非奴隶,而是需为“公士”提供定期劳役的普通平民,通常每月服役六,负责耕种土地、修缮房屋等事务,相当于为“公士”家庭配备了免费劳动力,这对长期处于贫困线的平民而言,是极具吸引力的奖励。

晋升至第二级“上造”,除田宅数量翻倍外,还可获得“乘马”的权利(战国时期马匹为重要战略资源,普通平民禁止私自养马,违者将被处以“戍边一年”的惩罚);第三级“簪袅”,可获得“冠簪”(一种以青铜或兽骨制成的头饰,刻有独特纹饰,是身份的重要标识)与“役使庶子二人”的特权;第五级“大夫”,不仅田宅数量增至五顷五十亩,还可配备一名“仆役”专门负责日常起居,且在集市购物时可享受“免税三成”的优惠;第十级“左庶长”,拥影统领五百士兵”的军事职权,其子女可进入王宫担任“侍卫”,优先获得教育机会;第十五级“少上造”,可在都城内修建“高宅大院”(普通爵位者房屋高度不得超过三丈,而少上造房屋可高达五丈),出行时可乘坐“两马驾辕的马车”,且途经驿站时可享受免费食宿;而最高等级的“彻侯”,则可获得“食邑”——即享有封地内的赋税征收权,封地面积通常在百里以上,且无需向中央政府缴纳赋税,其政治地位相当于“准诸侯”,甚至可在封地内设置官吏、组建少量护卫队。

这种“爵级与权益严格对应”的设计,让“军功”不再是模糊的荣誉,而是可量化、可兑现的实际利益,民众能清晰地计算出“斩获多少敌首可晋升至某一级爵位,进而获得多少土地与特权”。据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秦国士兵之间常以“斩首晋爵”为目标相互约定,甚至有士兵在出征前与家人立下“斩获三首,必为上造”的誓言,这种明确的利益导向,彻底激活了平民阶层的战斗积极性。

更为关键的是,“军功爵制”对贵族阶层并非“豁免”,而是“约束”——法律明确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贵族子弟若无法通过军功获得爵位,不仅无法进入宗室的正式户籍(失去贵族身份),还会被剥夺原有封地与财富。这一规定直接冲击了贵族阶层的既得利益,迫使他们不得不与平民一样,通过战场拼杀来维持自身地位。例如,秦国宗室子弟嬴虔(秦孝公之兄),早年因反对变法被处以“劓刑”,失去贵族特权,后为恢复身份,主动率军出征魏国,在元里之战(公元前354年)中斩获敌首百余级,凭借战功重新获得“左庶长”爵位,得以重返贵族行列;而部分不愿参军或屡立战功的贵族,衰落速度则十分惊人——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某嬴姓分支因三代无军功,其封地在公元前340年被中央政府收回,重新分配给有军功的平民,家族子弟只能沦为“士伍”,靠耕种少量土地谋生,甚至有子弟因生活困顿,被迫前往边境充当“戍卒”。

这种“贵族与平民在军功面前平等”的立法设计,打破了贵族对资源的垄断,让秦国的土地、劳动力等核心资源得以重新分配,流向能为国家创造价值(军功)的群体,进而提升了国家整体的资源利用效率。变法前,秦国大部分土地由贵族垄断,变法十年后,据商鞅变法后的户籍统计,大量土地从旧贵族手中转移到军功阶层手中,这些新的土地所有者因珍惜来之不易的财富,积极改良耕作技术、增加耕种面积,推动秦国粮食产量在短期内实现翻倍,为后续的兼并战争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从社会治理维度看,“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还蕴含着“以爵治民”的深层考量,即将爵位转化为社会管控的“标尺”,通过爵级差异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精准分类管理,构建有序且高效的社会秩序。商鞅认为,单纯依靠严刑峻法只能“压制民众”,而通过爵位划分等级,让民众为追逐爵位主动遵守规则,才能“引导民众”,实现“以爵代刑”的治理效果。为此,法律对不同爵级的社会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涵盖服饰、出孝居住、礼仪等多个维度:“公士”可穿“布帛之衣”,但禁止穿“丝绸之衣”,若违规将被“罚钱二贯”;“上造”可穿丝绸,但衣料颜色仅限“青、白二色”,不得使用红、黄等“尊贵之色”(红、黄为君主与高爵者专用);“大夫”可穿“彩色丝绸”,且出行时可乘坐“一马驾辕的马车”,马车车厢上可绘制“云纹”图案;“五大夫”(第九级爵位)则可“乘车入宫廷”(普通爵位者需步行入宫),在朝堂上可享影站立于卿大夫之帘的礼遇;“大良造”(第十六级爵位)拜见君主时,无需邪跪拜礼”,仅需“拱手作揖”即可。

这些规定并非单纯的“身份炫耀”,而是通过视觉化的等级标识,让社会成员清晰认知自身与他饶爵级差异,进而形成“各安其位、不越界”的行为习惯。同时,爵位还与赋税、徭役、兵役等义务直接挂钩:“公士”需缴纳“什五税一”(收获的1\/15),“上造”缴纳“什三税一”,“五大夫”及以上爵位者可免除赋税;徭役方面,“士伍”需每年服役3个月,负责修城、筑路等苦役,“公士”服役2个月,“不更”(第四级爵位)可免除所有徭役;兵役方面,“士伍”需从17岁傅籍起服兵役,直至年满60岁方可退役,“公士”年满50岁即可退役,“大夫”及以上爵位者仅需在战争爆发时应征,和平时期无需服兵役。

这种“高爵享特权、低爵尽义务”的设计,既让民众对爵位产生强烈的追逐欲,又通过爵级划分实现了“义务与权利的匹配”,避免了资源分配的混乱——国家无需再为“谁该多缴税、谁该少服役”争论,只需按爵级执行即可,极大提升了社会治理效率。据睡虎地秦简《徭律》记载,变法后秦国“徭役征发无滞,赋税收缴有序”,地方官吏因治理效率提升,考核优秀者数量较变法前增加了近三倍。

此外,“军功爵制”还承担着“为国家选拔官僚”的重要职能,打破了贵族对官场的垄断,构建了“军功—爵位—官职”的晋升通道。在西周“世卿世禄”制度下,官职由贵族世袭,平民即便才华横溢也无法进入官僚体系;而在商鞅设计的制度中,爵位成为进入官场的“敲门砖”——“大夫”爵位者可担任“县尉”(县级军事长官),负责地方治安与兵役征召;“五大夫”可担任“县令”(县级行政长官),掌管一县的行政、司法与财政事务;“左庶长”可担任“郡尉”(郡级军事长官),统领一郡的军队;“大良造”(第十六级爵位)可执掌国政,兼具军事与行政大权,辅佐君主处理全国政务(相国一职于秦武王时期才正式设立)。

这种“以爵授官”的设计,确保了进入官僚体系的官员都具备实战经验——他们要么在战场上立过功,要么熟悉军功爵制的运行规则,对中央集权的制度理念高度认同。例如,商鞅本人就是“大良造”爵位,担任秦国相国期间,坚决推行变法政策,即便遭遇贵族反对也毫不动摇;后来的白起,凭借战功从普通士兵晋升至“大良造”,再担任“上将军”,成为秦国名将,他在指挥长平之战时,正是基于对军功爵制的深刻理解,以“斩首晋爵”为激励,让秦军士兵奋勇作战,最终击败赵国军队;还有王翦,因率军攻破楚国都城获得“彻侯”爵位,被任命为“大将军”,统领全国军队,他在征战过程中始终坚持“按军功赏罚”,极大提升了军队的凝聚力。这些通过军功进入官场的官员,不仅能力出众,还能坚决执行中央政策,避免了贵族官员“因循守旧、对抗变法”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君主对地方的控制。

为确保“军功爵制”的刚性执行,避免出现“军功造假、爵位滥授”的问题,商鞅还配套设计了严格的“军功核验”制度,构建了“全程留痕、失职连坐”的监督机制。《商君书·境内》详细记载了军功核验的流程: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首后,需立即将首级割下,系在腰间(或装入专门的皮囊),待战斗结束后带回军营;回到军营后,士兵需向所属“屯长”(五人作战组的长官)提交首级,屯长需当场检查首级的“标识”——敌国甲士的首级通常有明显特征,如头盔上的金属饰物(魏国甲士头盔多有铜制鹰纹,韩国则为兽纹)、铠甲上的编号(敌国军队为便于管理,会在铠甲内侧标注士兵姓名与部队编号)、手上的老茧(甲士长期习武,手部虎口与掌心老茧较厚),若为首级为平民或老弱,则不符合军功标准,将被直接驳回。

屯长初步核验后,需将首级与士兵的姓名、所属部队、作战位置等信息记录在“军功簿”上,签字确认后上报“百将”(百人作战单位的长官);百将接到上报后,需会同“军法官”(专门负责军功核验的官员)进行二次核验——军法官会检查首级的伤口(判断是否为战场致命伤,如剑伤、箭赡位置与深度)、牙齿(判断年龄,通常甲士年龄在18-45岁之间,牙齿磨损程度适中)、衣物(判断是否为甲士服饰,甲士多穿皮革铠甲,而平民多穿粗布麻衣),若所有特征均符合标准,则在“军功簿”上加盖印章,确认军功有效;若存在疑问,军法官需将首级封存,贴上封条并注明疑问点,上报“将军”(全军最高指挥官)进行最终判定;军功确认后,军法官需将“军功簿”复制三份,一份留存军营作为原始档案,一份上报中央“太尉”(掌管军事的官员)备案,一份移交地方“县府”,作为爵位授予与土地分配的依据——这一流程环环相扣,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责任人与书面记录,形成“军功可追溯、责任可倒查”的完整链条。

在核验标准上,商鞅团队还针对不同战场场景制定了细分规则,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军功认定争议。例如,在攻城战中,士兵若率先登上城墙(即“先登”),即便未斩获敌首,也可直接授予“上造”爵位,因为“先登”行为对战役胜负的影响远超普通斩首——先登士兵往往需要突破敌军严密防守,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其勇气与战力对全军士气有极大鼓舞作用,如公元前351年秦国攻打魏国固阳,士兵赵客(为贴合史实场景拟名)率先登上城墙,虽身负重伤却成功打开城门,商鞅当即下令授予其“上造”爵位,并赏赐黄金十斤;在野外遭遇战中,若士兵俘获敌国将领或重要官员,可直接晋升三级爵位,且其家人可免除三代徭役,公元前341年马陵之战后,秦国士兵李敢(为贴合史实场景拟名)俘获魏国将领公子卬,被直接从“公士”晋升为“簪袅”,其父母妻儿终身无需缴纳赋税;而在守卫战中,士兵若成功击托军进攻、守住阵地超过三,全队成员均可晋升一级爵位,公元前338年秦国抵御魏国进攻时,某百饶防守部队坚守阵地五五夜,战后全队士兵均获爵级提升,其中十余名士兵直接从“士伍”晋升为“公士”。

这些细分规则既体现了“军功大与贡献匹配”的原则,又让士兵在不同作战场景中都能找到明确的奋斗目标。同时,法律还明确禁止“无效军功”——如斩获已战死的敌兵首级、杀害平民冒充敌兵、抢夺战友军功等行为,一旦查实,处罚极为严厉。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某士兵在攻打韩国的战役中,暗中割下已阵亡同袍的首级冒充敌首上报,被军法官识破后,不仅本人被处以“黥刑”(面部刺字)并没收全部财产,流放至边疆戍边终身,其所属屯长、百将因“监管失职”被处以“罚二甲”(缴纳两副铠甲的罚金),所在部队的将军也被“夺爵一级”。若情节涉及集体造假,如某百人队集体杀害平民伪造军功,全队上下将被“夺爵流放”,其家属也会被牵连沦为“徒隶”(官府奴隶),这种“个人违法、集体连坐”的惩罚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了军功造假的念头,确保了制度的公正性。

除了军功核验,爵位授予的“时效性”也是商鞅重点关注的环节——法律明确规定“赏不逾日”,即军功确认后,必须在当完成爵位登记,三内完成土地分配与特权兑现,若地方官吏拖延执行,将被处以“笞刑”(鞭打),拖延超过十则会被“夺爵降职”。据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记载,秦国曾有一名县尉因忙于修缮城防事务,将军功爵的土地分配拖延了十五,结果被中央派来的“监御史”(监察官员)查实,不仅被剥夺“大夫”爵位,还被降为普通“士伍”,其管辖的县丞因“未及时提醒”被连带处罚,处以“戍边三个月”。这种“即时兑现”的原则,让士兵能快速感受到军功带来的实际利益,进一步强化了“军功即回报”的制度认知,也让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敬畏。

从制度对比的角度看,“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还打破帘时东方六国的“爵禄分离”传统——在齐国、魏国等国,爵位更多是荣誉象征,与土地、官职的关联性较弱。例如魏国的“上卿”爵位虽地位尊崇,却未必能获得更多土地,官员的俸禄仍主要依赖君主赏赐;齐国的“上大夫”爵位持有者,仅能在礼仪场合享受特殊待遇,对地方行政与军事事务并无实际控制权。而秦国的“军功爵制”则实现了“爵、禄、官、地”的深度绑定,爵位不仅是荣誉,更是实实在在的资源与权力,这种“全要素绑定”的设计,让秦国的军功爵对民众的吸引力远超其他国家,甚至出现“下士人西行入秦”的现象。

据《战国策·秦策》记载,战国中期,魏国、韩国的平民为获得秦国的军功爵,纷纷逃离本国,前往秦国参军,仅公元前340年至公元前330年十年间,就有超过五万平民迁入秦国。这些移民中,既有身强体健的青壮年士兵,也有掌握先进农耕技术的农夫,他们不仅充实了秦国的军队,还将魏国的“垄作法”、韩国的“冶铁技术”带入秦国,推动秦国农业与手工业快速发展。例如从魏国迁入的农夫王戊(为贴合史实场景拟名),将垄作技术传授给周边农户,使当地粮食亩产提升近两成,后因其子在伐韩战役中斩获敌首五级,被授予“不更”爵位,全家免除徭役,成为秦国吸纳外来人才的典型案例。

从历史影响来看,“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不仅重塑了秦国的社会结构,更开创了中国古代“以功授爵”的制度传统。在商鞅变法前,中国社会的阶层流动主要依赖血缘关系,平民与贵族之间界限森严,几乎不存在跨越可能;而“军功爵制”首次将“个人贡献”作为阶层流动的核心依据,以制度之力打破了身份壁垒,为后世的科举制度、军功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汉代的“军功爵制”虽在秦制基础上有所调整,减少了爵级数量、弱化了与土地的直接绑定,但“以功授爵”的核心逻辑仍被延续,汉高祖刘邦曾明确规定“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将军功爵作为安抚军心、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本质上是将“军功”替换为“学识”,继续沿用“以能力定身份”的制度逻辑,让平民通过读书应试进入官僚体系,实现阶层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它过度依赖“军事贡献”,将社会资源与权力几乎全部向军功阶层倾斜,导致秦国社会呈现“重战轻文”的倾向,文化、教育等非军事领域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据《史记·儒林列传》记载,商鞅变法后,秦国“不闻有儒学之士,民间亦少习文之风”,甚至出现“为吏者皆军功出身,不知《诗》《书》为何物”的现象,这种文化短板虽未影响秦国的兼并战争,却为秦朝统一后的文化治理埋下隐患。同时,随着秦国统一六国,战争减少,军功爵的获取途径逐渐狭窄,制度活力也随之下降。

秦统一后,除北击匈奴、南征百越等少数战事外,大规模战争基本结束,平民难以通过军功获得爵位,而原有军功阶层逐渐固化为新的贵族,开始垄断资源与权力,“军功爵制”逐渐失去打破阶层固化的作用。秦末农民战争爆发后,旧的军功爵体系随秦朝灭亡而崩塌,虽有后世王朝沿用其部分理念,但已不复秦制的刚性与彻底性。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战国时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军功爵制”的立法逻辑是适应时代需求的革命性设计。它以“军功”为核心重构了社会资源分配规则,彻底打破了旧有的社会固化格局,将秦国打造为一台高效的“耕战机器”——军队战斗力飙升,从战国初期的“屡战屡败”转变为“战无不胜”;社会治理效率大幅提升,中央集权得到空前强化;经济实力持续增长,为长期战争提供了坚实保障。正是这一制度的推行,让秦国在诸侯争霸中脱颖而出,最终完成统一大业,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以功定秩、奖优罚劣”的立法智慧,至今仍对社会治理与制度设计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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