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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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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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激励与土地权益的传承演变

一、秦国“军功授田”与现代军人土地权益的核心逻辑呼应

秦国“军功授田”制度以“利禄官爵搏出于兵”为核心,将土地这一核心生产资料与军功直接绑定,本质是通过刚性的物质权益激励军事贡献,同时以法律明确权益边界与保障流程,实现“奖功”与“固国”的双重目标。这一逻辑与现代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存在本质呼应,均以“权益兑换贡献”为核心,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军饶价值认可。

从激励导向来看,秦国根据军功等级(公士至彻侯)精准匹配受田数量,公士受田1顷、上造受田2顷的梯度设置,形成“多功多得”的明确导向,直接激发士兵作战积极性。据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首一级,即可升为“公士”并获田1顷、宅1处,斩获越多,爵位与田宅封赏越丰厚,这种“量化军功、直接兑现”的模式,让士兵清晰感知到贡献与回报的关联,成为秦军战斗力的核心驱动力。现代则通过《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将土地权益与军人服役年限、功勋等级、退役安置方式挂钩,例如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中给予优先保障;对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在集体土地收益分红中可享受额外倾斜,同样以梯度化权益实现激励效果,确保军人贡献与权益回报的对等性。

从权益属性来看,秦国军功授田虽带影国家授予、有限传潮的属性(非绝对私有,违律可能被收回),但明确了军人对土地的占英耕作、收益权,且可通过田籍登记实现权属稳定。里耶秦简中保存的“军功授田田籍”简文显示,受田军人需在县廷登记田主姓名、爵位等级、田址面积、四至边界,由县丞签字确认后存档,这份田籍成为军人主张权益的合法依据,若发生田界纠纷或官吏舞弊,可凭田籍核验追责。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则更侧重“法定保障、自主处分”,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可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城市落户的,承包地可依法流转或保留,权益内容更贴合现代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军人服现役期间,承包地由家庭照管,流转收益归家庭所有,退役后可自主选择保留、流转或退出承包地,这种“自主处分权”虽与秦国的“有限权益”不同,但“保障军人核心土地收益权”的本质与秦国一脉相承,均以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增强军饶归属福

二、近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制度的演变轨迹(1912年至今)

(一)民国时期:战乱中的初步规范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面对辛亥革命后军队整编与地方治理的双重需求,于1913年颁布《暂行陆军官佐士兵恤赏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及军人土地权益,规定“阵亡士兵家属可优先获得政府荒地开垦权,开垦土地3年内免征赋税”。这一制度试图借鉴秦国“以田恤功”的思路,安抚军属并稳定社会,但因军阀割据、战乱频繁,仅在少数控制区域落地。例如1923年江苏南通由直系军阀主导推邪军属垦荒计划”,为200余户阵亡士兵家属分配沿江荒地共3000余亩,配套发放农具与种子,但仅1年后,因直系军阀战败撤离,垦荒区失去管理,多数土地被当地豪强通过强占、转租等方式侵吞,军属权益未得到持续保障。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整合军事力量、推进土地整理,1930年《土地法》专设“军人土地优待”章节,明确“现役军人可申请减免土地赋税,退役后可优先购买政府公地,购买价格减免20%”,并在西北、西南等地建立“军人屯垦区”,试图实现“以田安军、以军实边”的目标。1936年陕西宝鸡屯垦区是当时规模较大的试点,政府从荒地中划拨5000亩土地,安置退役士兵300余人,实邪土地三年免税、农具政府补贴30%、收成后按10%上缴屯垦局作为管理经费”的政策。初期成效显着,士兵通过耕作实现自给自足,部分还能结余粮食出售,但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屯垦士兵被重新征召入伍,屯垦区交由地方管理,因缺乏资金与人员,土地逐渐荒芜,部分被附近农户侵占。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后,剩余屯垦区全部停办,制度执行彻底中断。这一时期的制度虽在条文设计上延续了秦国“军功换土地”的逻辑,但因缺乏稳定的政权支撑、完善的配套管理与监督机制,未能形成体系化效果,最终沦为战乱中的“临时政策”。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下的保障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战后重建与军队退役安置的迫切需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将军人土地权益纳入全国统一保障体系,核心内容为“农村军属可获得代耕服务,退役士兵回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优先分配土地,土地质量需优于普通农户平均水平”。这一制度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时期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落地。例如1952年河南安阳地区开展大规模退役士兵土地分配工作,为1200余名退役士兵分配耕地共1.8万亩,其中近60%为灌溉便利的优质良田;同时组建“军属代耕队”,为300余户无劳动力的军属提供耕种、收割全程服务,军属土地代耕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军饶后顾之忧。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所有制从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军人土地权益随之调整为“集体内优先保障”模式。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军人家庭在集体土地分配、农具使用、粮食分配中享受优先待遇,现役军人视为集体成员参与分田,服役期间土地由集体统一代耕,收益归军属所颖。1965年《关于安置退伍军饶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退伍军人回农村的,生产队应保证其分得与当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若集体调整土地,需优先保留军人家庭的承包份额”。这一阶段的保障模式虽受计划经济体制限制,权益内容较单一(主要聚焦耕地分配与代耕),但通过集体组织的行政强制力实现了“全员覆盖、稳定落地”。以上海郊区为例,1970-1978年间,当地公社共为800余名退役士兵分配土地,无一起因土地分配引发的纠纷,延续了秦国“以制度刚性保障权益”的逻辑,只是保障主体从“国家”转变为“集体”。

(三)改革开放后:市场化转型中的权益升级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和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军人土地权益面临“服役期间土地被收回、流转收益被侵占”等新问题,保障制度进入多元化、法治化升级阶段。1984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保护退伍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明确“士兵服役期间,承包地由家庭继续经营,集体不得因人口变动收回土地”,解决了农村改革后军人土地权益易受侵害的核心问题。1986年安徽凤阳发生全国首例军人土地权益维权案例:某村委会因士兵李某服役期间调整土地,以“李某户口迁出”为由收回其1.5亩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李某退役后依据条例向县安置部门投诉,县安置部门联合农业局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收回土地归还李某,并补偿其3年土地收益损失800元,该案成为制度落地的标志性案例,推动各地开展军人土地权益专项排查。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军人土地权益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士兵,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宅基地权益纳入保障体系,规定“退役士兵回农村无宅基地的,可优先申请,宅基地面积可按当地标准上浮10%”。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突破城乡界限,允许“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农村保留土地承包权,收益归个人所有;在城市落户的,承包地可依法流转,流转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实现了权益保障的城乡衔接。

2021年《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实施,标志着军人土地权益保障进入法治化成熟阶段。该法整合此前分散在各条例中的条款,形成“承包地保障、宅基地优先、流转收益保护、纠纷快速解决”的完整体系。例如明确“军人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军人家庭所有;退役后选择回农村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未分配过土地的,应当优先解决”“军属申请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先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安排指标”。同时配套出台《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实施指引》,细化军功等级与权益倾斜的对应标准,如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宅基地面积可上浮20%,集体土地收益分红可多享受15%的份额,实现了对秦国“军功授田”制度的现代性升级,既保留“奖功”本质,又适配市场化时代的权益需求。

三、古今军人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差异与时代适配性

(一)权益基础:土地所有制的根本不同

秦国实邪国家土地所有制”,即“溥之下,莫非王土”,国王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军功授田本质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授予军人,受田者仅享有占英耕作、收益的权利,且权利具影有限性”——若受田者违反军法、税法或逃亡,土地将被国家收回。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军爵者逃亡三月以上,田、宅没入县廷;欠缴赋税满一年,削其田三分之一”,可见秦国的土地授予是“有条件的权益让渡”,核心目的是通过土地绑定军人与国家的关系,强化国家控制力。

现代中国实邪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军人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权益受法律刚性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如土地被依法征收、军人自愿退出)不得剥夺或限制。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军人退役后,承包地应当归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即使军人在城市落户,仍可保留承包地或依法流转,权益稳定性远超秦国。

这种差异源于时代背景的根本不同:秦国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期,国家需要通过土地分配实现人口与土地的绑定,构建“兵农合一”的社会结构,支撑对外战争与集权统治;现代中国处于市场经济阶段,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重要的财产资源,保障军人土地权益既是对其贡献的认可,也是通过明确产权激发土地市场化价值的重要举措,两者均贴合各自社会的经济基础与治理目标,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时代适配性。

(二)保障范围:从“个人权益”到“家庭保障”的延伸

秦国军功授田以军人个体为核心,权益绑定于军人本人,受田者去世后,土地传承需严格遵循“嫡子继潮原则,且继承范围有限。张家山汉简(承秦制)《军爵律》记载“公士卒,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无妻子者,田没入县廷”,可见只有嫡子或庶子能继承土地,女儿、配偶无继承权,对军人家庭的整体保障不足。这种设计的核心目的是“激励军人个体作战”,让士兵为自身及嫡子的土地权益奋勇杀敌,服务于战争需求,忽视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权益保障。

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则实现了从“个人”到“家庭”的全面覆盖,将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纳入保障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配偶、子女在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请中与军人享有同等权利;军人父母无固定收入且在农村生活的,可随军人享受宅基地优先申请待遇”。例如军人服役期间,家庭承包地由配偶或父母经营,流转收益归家庭所有;退役后若选择在城市工作,可将承包地流转给家庭其他成员,或委托村集体托管,收益仍归家庭支配。部分地区还推出“军属土地权益绿色通道”,军属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审批等手续时,可简化流程、优先办理。这种保障范围的延伸,反映了治理理念的进步:现代保障兼顾“激励贡献”与“家庭支撑”,既认可军饶个体价值,也重视家庭对军人服役的支撑作用,更符合和平时期“稳定军心、凝聚社会共识”的治理目标。

(三)实现方式:从“行政主导”到“法治保障”的转型

秦国军功授田的落地主要依赖县廷、军吏的行政执行,缺乏系统化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具体流程为:军队将士兵军功记录(如斩获敌首数量、作战功绩)上报中央,中央授予爵位后,下发“军爵凭证”(铜印或竹符);士兵持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廷申请授田,县廷依据爵位等级从“公田”中划拨土地,登记入田籍后,由县丞签字确认。整个过程由行政机关主导,虽佣军爵律》《田律》等条款约束,但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存在“官吏舞弊、少授田亩、虚报军功”等问题。张家山汉简记载的“军功授田纠纷案”显示,某公士因县廷官吏档案遗漏,应受田2顷却仅得1.5顷,虽最终通过向上级郡府申诉补授土地,但过程耗时半年,可见救济渠道不畅。

现代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则建立了“法律明确+部门协同+司法救济+社会监督”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从“行政主导”到“法治保障”的转型。首先,法律层面明确各部门职责:军队政治部门负责核验军功、出具权益证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土地确权登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包地权益保障、流转监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权益落实。其次,建立多渠道救济机制:军人权益受侵害时,可先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投诉,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协调无果的,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例如2023年山东某退役士兵因村委会拒绝分配宅基地,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投诉,协调无果后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判决村委会限期为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整个过程仅用2个月。此外,各地还建立“军人土地权益监督热线”“线上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问题及时发现与解决。

这种转型体现了制度成熟度的提升:秦国的行政主导模式效率高,能快速满足战争时期的授田需求,但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公平性与稳定性不足;现代的法治保障模式虽流程更规范,却能通过多部门制衡、司法监督与社会参与,确保权益落地的公平性与及时性,适配现代社会“法治化、规范化”的治理需求。

四、现代军人土地权益保障的实践案例与现实挑战

(一)典型实践案例

1. 农村退役士兵土地承包权恢复案:李某2015年从四川农村入伍,2020年退役返乡后,发现村委会在其服役期间以“人口变动”为由,将其1.2亩承包地调整给本村新增农户。李某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军人土地权益保障申请》,并附上服役证明、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核实,确认村委会调整土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责令其1个月内收回土地归还李某,并按照当地土地年均收益4000元\/亩的标准,补偿李某5年土地收益损失2.4万元。该案中,李某通过“部门协同调查”快速维权,体现了现代法律对军人土地权益的刚性保护,类似秦国“县廷补授少授田亩”的纠偏逻辑,但救济渠道更明确、效率更高。

2. 军属宅基地优先审批案:王某是驻西藏边防部队现役军官,其父母在河北农村居住,原有房屋破旧需翻新,但无宅基地指标。2022年,王某父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需排队等待,预计至少3年”。王某得知后,委托家人向乡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军属宅基地优先申请”,并附上王某的服役证明、立功证书(王某曾荣立三等功)。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协调乡自然资源所实地核查,确认王某父母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军属宅基地优先”政策,从年度指标中优先划拨120平方米宅基地,仅用1个月就完成审批手续,比普通农户审批时间缩短80%。此外,当地政府还为其提供了“军属建房补贴”,补贴金额为建房总费用的10%,进一步减轻了军属的经济负担。该案对应秦国“军功者优先受田”的权益倾斜,但保障对象扩展至军属,且审批流程通过部门协同大幅优化,更具人文关怀与实操性。

3.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土地流转案:张某2018年从部队自主择业回湖南农村,将其承包的5亩耕地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流转给当地农业合作社,签订为期5年的流转合同。2021年,合作社因经营不善单方面提出降低流转费用,否则将终止合同,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因其持佣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证》,遂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求助。工作人员依据《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受法律保护,合作社单方面毁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合作社按原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县农业农村局为张某提供“军人土地流转维权指引”,协助其补充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该案展现了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在市场化流转中的保障路径,既延续了秦国“权益不可侵犯”的核心,又适配了市场经济下的产权交易需求。

4. 艰苦地区服役军人集体收益倾斜案:赵某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边防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2021年退役后回云南农村老家,恰逢村集体将部分林地出租,获得年收益100万元,需按人口分配。村委会依据当地《军人权益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在艰苦地区服役且立二等功以上军人,集体收益分配可享受1.5倍份额”,赵某因此比其他村民多获得5000元分红。该村还同步为3名艰苦地区退役士兵优先分配了集体预留的优质耕地,形成“军功挂钩收益、服役经历享优待”的实践模式,是对秦国“按军功梯度授田”的现代创新。

(二)现实挑战

1. 区域保障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因土地资源稀缺、市场化程度高,军人宅基地审批指标紧张、承包地流转收益纠纷频发;而欠发达地区虽土地资源相对充足,但存在政策执行力度弱、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例如东部某省份农村,军属宅基地申请通过率仅3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部分县乡,退役军人土地承包权被侵占后,因缺乏专业维权指导,维权成功率不足50%。这种差异源于地区经济水平、资源禀赋与治理能力的差距,导致全国统一政策难以均等落地。

2. 市场化适配不足:随着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市场化场景增多,现有制度对军人土地权益的界定不够细化。如军人承包地被征收时,各地补偿标准不一,部分地区未将“军人服役贡献”纳入补偿考量,导致退役士兵与普通农户补偿金额无差异,未体现权益倾斜;土地流转中,军人因服役期间无法直接参与谈判,易出现家庭代签合同引发的收益分配纠纷,且缺乏针对性的合同规范模板与风险防控机制。

3. 跨部门协同效率低:军人土地权益保障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但部分地区存在“职责交叉、信息壁垒”问题。例如办理军属宅基地审批时,自然资源部门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军功证明,却因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需申请人反复跑腿提交材料;土地纠纷调解中,各部门协调流程繁琐,平均处理时间长达3个月,远超政策规定的“60日内办结”要求,降低了权益保障的时效性。

4. 基层执行偏差: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重人情、轻政策”的现象,村委会在土地分配、集体收益分红中,未严格落实军人优先政策。如个别村庄在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时,以“村民投票表决”为由,否决艰苦地区退役士兵的倾斜待遇;还有村委会借“土地调整”之机,违规收回或缩减退役军人承包地面积,且基层监督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导致军人权益受损问题在基层频发。

(三)优化路径

1. 推动政策精准化落地:针对区域差异,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地方补充细则”的政策体系。经济发达地区需优先保障军人宅基地指标,通过“存量挖潜+增量倾斜”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欠发达地区强化政策宣传与执行监督,组建“军人权益保障专项工作组”,下沉乡镇开展维权指导。同时细化市场化场景下的权益规则,明确军人土地征收补偿的倾斜比例(如按军功等级上浮10,制定统一的军人土地流转合同模板,规避代签风险。

2. 构建高效协同机制:建立全国性军人土地权益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退役军人军功档案、土地权属登记、政策执行进度等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互通。推邪一站式”服务窗口,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入驻联合办公,实现宅基地审批、承包地确权、纠纷调解等业务“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将平均处理时间压缩至30日内。

3. 强化基层监督与问责:将军人土地权益保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基层监督员”制度,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退役老兵代表组成监督组,定期排查土地分配、收益分红等环节的违规问题,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违规侵占军人土地权益的村委会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震慑效应。

4. 提升军人维权能力:通过军队宣传栏、地方退役军人服务平台等渠道,普及《军蓉位和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制作“维权流程图解”“常见问题手册”供军人及家属查阅。组建专业法律援助团队,为权益受损的军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降低维权成本,确保军人能便捷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古今制度传承的当代价值与未来展望

(一)当代价值: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治理智慧

秦国“军功授田”虽属古代集权社会产物,但其“以权益定贡献、以制度固军心”的核心思路,为当代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历史镜鉴。现代制度通过法治化升级,将“奖功”逻辑从“土地使用权授予”转化为“多元权益保障”,既延续了秦国对军事贡献的价值认可,又通过家庭覆盖、市场化适配等创新,回应了现代社会的治理需求。

从社会意义来看,完善的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制度,不仅能解决军人及家属的后顾之忧,更能强化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福如艰苦地区服役军饶集体收益倾斜、军属宅基地优先等政策,让“奉献有回报”成为可感知的现实,进而激发青年参军热情,巩固国防建设的社会基础,这与秦国“授田强兵、固国安邦”的目标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从制度建设来看,秦国通过田籍登记、逐级核验等方式保障权益落地的实践,启示当代需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与可操作性。当前推行的信息共享平台、一站式服务等举措,正是对古代“流程规范化”经验的现代转化,为其他领域的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可复制的治理模式。

(二)未来展望:适配时代发展的制度创新方向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与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军人土地权益保障需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创新,朝着“保障精准化、服务智能化、覆盖全面化”。

在保障精准化方面,可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军人贡献与权益匹配模型”,结合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功勋等级、服役年限等维度,建立动态化权益清单。例如对在极寒、极旱等特殊艰苦地区服役满15年的军人,可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设置专项补贴;对多次立功的退役军人,拓宽宅基地申请的区域选择权,打破“户籍地限制”的壁垒。

在服务智能化方面,升级全国军人土地权益信息共享平台,新增“权益预评估”“纠纷智能调解”等功能,平台与政务服务App、军人保障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权益信息“一卡查询”。军人及家属可在线提交材料,平台自动核验军功信息与土地权属,生成权益保障方案;发生纠纷时,通过智能匹配属地法律援助资源、推送相关法律条款,实现“线上申请、线下衔接”的全流程服务,大幅提升维权效率。

在覆盖全面化方面,将保障范围延伸至“新型军人土地权益需求”。针对部分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推出“军人土地创业扶持政策”,对以承包地入股农业企业、发展家庭农场的退役军人,给予税收减免、信贷贴息及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同时探索城市军人配偶的土地权益关联保障,如军人在城市服役期间,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若进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可参照军人服役贡献享受相应份额,实现城乡权益保障的无缝衔接。

从秦国的“军功授田”到当代的多元化权益保障,军人土地权益制度的演变始终紧扣时代脉搏。未来,通过持续的政策创新与技术赋能,将进一步实现“贡献与权益对等、保障与需求适配”,让这一承载着历史智慧的制度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为国防建设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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