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乡里治理体系中,里正虽为基层行政的核心执行者,但绝非“单打独斗”的孤体。乡佐、里胥、邻长、保长等乡官群体以“分工明确、权责互补”为原则,构成了层级联动之外的横向协同网络。这一群体作为基层治理的“执行共同体”,通过文书协作、事务分摊、矛盾共治等多元互动,将户籍管理、土地核查、赋税征收、治安维护等核新政务拆解落地,成为唐代基层治理高效运转的关键支撑。从敦煌文书S.4583《唐永徽元年西州某乡户籍》职里正张思忠、乡佐李文礼、里胥王敬”的联合署名,到吐鲁番文书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邻长对田界核查的签字确认,出土文献与传世史料的相互印证,清晰勾勒出乡官群体“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治理图景。这种协同模式并非简单的职责叠加,而是通过《唐律疏议》的法律规范、乡里伦理的柔性约束与实践形成的协作惯例,构建起“主导—辅助—见证”的三维协作框架,既确保了政务执行的精准性,又降低了基层治理的行政成本,成为唐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特色。
一、同级乡官的法定职责与分工边界
唐代乡官群体的协同运作,首要前提是明确的职责划分。《唐六典》《通典》等史料对乡佐、里胥、邻长、保长的职责有明确界定,而《唐律疏议》则通过法律条款固化了各岗位的权责边界,避免因分工模糊导致的推诿扯皮。这种分工并非机械割裂,而是以“政务流程闭环”为核心,形成“里正统筹—乡佐协理—里胥执歇邻保兜底”的职责链条,确保每一项基层事务都有对应的责任主体,且各主体间形成然的协作关联。
(一)乡佐:文书处理与数据核验的核心协理者
乡佐作为乡级行政的文书核心,其职责聚焦于“文书处理与数据核验”,是连接里正与县司的关键协理者。根据《通典·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445页)记载:“乡置耆老一人,乡佐一人,主佐乡老,判校户口,催驱赋役。”这里的“判校户口”“催驱赋役”明确了乡佐的核心职能——既要协助乡正(唐代前期为耆老,后期部分地区改为乡正,职能均为乡级统筹)审核各里上报的户籍、土地、赋税等文书数据,又要配合里正推进赋役征派等事务的落地。从政务流程来看,乡佐的职责贯穿基层治理的全链条:
在户籍管理中,里正完成辖区内户籍草册、计帐的初步编制后,需提交乡佐进行数据核验。乡佐需逐户核对手实与户籍草册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人口年龄、亲属关系、土地面积等关键信息,避免出现脱漏户口、虚报年龄等违规情况。敦煌文书S.4583《唐永徽元年西州某乡户籍》中,保留了乡佐对户籍数据的核验痕迹:“一户李伏生,年卅五,丁男,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七十亩,乡佐张达核验无差”,这种核验记录既是乡佐职责的直接体现,也为后续县司复核提供了基础。若乡佐未履行核验职责,导致虚假数据流入县司,将依据《唐律疏议·职制律》卷九(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9页)“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条承担连带责任,“诸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若涉私曲,各加二等”。
在土地核查与赋役征派中,乡佐的协理作用更为突出。每年秋收后,里正完成土地荒熟状态、田界变动的核查记录,乡佐需汇总各里数据,编制乡级土地帐,核对授田总量与户籍丁男数量的匹配度,确保均田制推行的准确性。在赋税征收中,乡佐需协助里正核算各户租庸调额度,核对赋税缴纳凭证,统计欠缴农户名单,并与里正共同制定催缴方案。吐鲁番文书73tAm504《唐总章元年某乡赋税缴纳帐》中,详细记录了乡佐与里正的协作过程:“里正王感上报缴纳户卅二,欠缴户八,乡佐李林核对后,同里正共同出具催缴牒文”,这种联合操作既体现了职责分工,又形成了相互监督。
此外,乡佐还承担着跨里事务的协调职能。当乡邻里之间发生土地纠纷、逃户追索等跨区域事务时,乡佐需受乡正委派,联合相关里正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建议,为乡正或县司裁决提供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三(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盗耕种公私田”条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乡佐在处理此类跨里纠纷时,需实地丈量土地、核查田界文书、询问邻保证人,其调查结果直接影响纠纷裁决的公正性,成为跨里协同的重要纽带。
(二)里胥:事务执行与文书传递的一线落实者
里胥作为里正的直接助手,职责聚焦于“具体事务执行与文书传递”,是基层政务落地的“跑腿者”与“联络人”。相较于里正的统筹协调与乡佐的文书核验,里胥的工作更具实操性,直接对接民众与具体事务,是政务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执行者。《通典·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445页)载:“里有里胥,以佐里正理务”,这里的“理务”涵盖文书传递、徭役召集、事务通知、催缴督办等多个方面,具体可分为三类核心职责:
文书传递是里胥最基础的工作。唐代基层文书流转频繁,县司下达的制书、敕牒、符告,乡级转发的核查指令、催缴文书,均需通过里胥传递给里正;而里正编制的户籍草册、土地帐、赋税缴纳簿等,也需由里胥送达乡佐处。为确保文书传递的及时性,唐代对里胥的传递时限有明确规定,根据《唐律疏议·职制律》卷九(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7页)“稽缓制书官文书”条:“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里胥若延误文书传递,将与里正共同承担责任。吐鲁番文书64tAm29《唐仪凤三年某县符告》中,明确标注“里胥陈元于七月三日收到,七月四日送达里正张安”,这种时间记录既体现了文书传递的规范流程,也反映了里胥在信息流转中的关键作用。
事务执行是里胥的核心职责。在徭役征派中,里胥需根据里正制定的征派名单,逐户通知农户集合时间、服役地点与任务要求,并负责清点人数、带队前往服役地点;若农户逃避徭役,里胥需配合里正进行劝导,必要时上报县司处理。敦煌文书p.3569《唐大足元年某乡徭役征派牒》中记载:“里胥李万通奉里正之命,通知丁男王才等十人,于本月十五日赴县城修堤,逾期不到者按律追责”,清晰展现了里胥在徭役执行中的具体工作。在土地分配与核查中,里胥需协助里正丈量土地、设立田界标记、记录耕种情况,尤其是在偏远村落的土地核查中,里胥往往承担着实地勘测的主要工作,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催缴督办是里胥的重要职责补充。在赋税征收中,里胥需协助里正督促农户按时缴纳租庸调,对欠缴农户进行上门催缴,并记录欠缴原因(如自然灾害、家庭贫困等)反馈给里正,为后续申请赋税减免或强制执行提供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3页)“输课税违期”条规定:“诸输课税之物,违期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里胥的催缴工作直接关系到赋税征收的时效性,若因催缴不力导致大面积欠缴,里胥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户籍变动登记、流动人口管理等事务中,里胥也需协助里正进行入户核实、信息采集,确保基层政务的全面覆盖。
(三)邻长与保长:邻里事务的一线管理者与协同者
邻长与保长作为乡里治理的“神经末梢”,职责聚焦于“邻里层面的信息收集与事务协同”,是连接乡官群体与普通民众的桥梁。唐代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为基准(玄宗以后部分地区调整为“五家为邻,十家为保”,本文以《通典》所载前期制度为核心分析对象),《通典·食货七》(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197页)明确:“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邻长、保长由邻里推举、里正认可,多为品行端正、熟悉民情的本地农户,其职责兼具行政执行与邻里互助双重属性。
信息收集与上报是邻长、保长的核心职责。在户籍管理中,邻长需及时掌握本邻农户的人口变动情况(如新生儿出生、人口死亡、婚嫁迁移等),并在三日内告知里胥或里正,确保户籍信息的动态更新。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二(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页)“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规定,若邻长发现农户存在脱漏户口、虚报年龄等情况而未上报,将被笞三十,“诸脱漏户口者,家长徒三年,邻保不觉者,笞三十”。在土地管理中,保长需监督本保农户的土地耕种情况,及时上报田界纠纷、擅自开垦荒地、盗卖口分田等违规行为,成为土地核查的“一线观察员”。吐鲁番文书60tAm335《唐贞观年间某乡邻保上报文书》中,就有保长张三“上报本保农户李四盗卖口分田三亩”的记录,为里正与乡佐的调查处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治安维护与邻里互助是邻保长的重要职责。在治安管理中,邻保长需组织邻里开展夜间巡逻,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八(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5页)“邻里被强盗不救助”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若邻里遭遇强盗,邻保长需组织民众合力救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邻里纠纷调解中,邻保长需主动介入额财产纠纷、邻里口角等轻微矛盾,以“和为贵”为原则进行劝导化解,避免矛盾升级;若调解无效,再上报里政处理。这种基层调解既减少了里正的事务压力,又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此外,在自然灾害、农户家有红白喜事等场景中,邻保长需组织邻里互助,体现了唐代乡里治理的“仁政”底色。
政策传达与执行监督是林保长的职责延伸。里正或里胥传达的政策指令(如赋税减免、徭役征派、禁令宣传等),邻保长需逐户告知本邻本保农户,确保政策覆盖无死角;同时,监督农户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如督促农户按时缴纳赋税、参加徭役,举报违规行为。例如,县司下达“禁止私藏兵器”的禁令后,邻保长需逐一排查本保农户,发现私藏兵器者及时上报里正,形成“政策传达—执行监督—违规上报”的闭环。
二、同级协同的核心场景与运作流程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并非抽象的制度设计,而是通过具体政务场景的实践运作得以体现。在户籍编制、土地核查、赋税征收、矛盾调解等核心政务中,里正、乡佐、里胥、邻保长通过固定的协作流程形成合力,确保政务执行的高效与精准。这些协同场景既遵循法定规范,又蕴含着基层治理的实践智慧,成为唐代乡里治理体系的鲜活注脚。
(一)户籍编制与核验:多层级联合审核机制
唐代“三年一造户籍”的制度推行,是乡官群体协同运作的典型场景。户籍编制涉及信息采集、数据核验、文书上报等多个环节,需里正、乡佐、里胥、邻保长的分工协作,形成“民申报—邻保见证—里胥核实—里正编制—乡佐审核”的五级协作流程,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具体来看,户籍编制的协同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民申报”,农户需在户籍编制年份的年初,向邻长提交手实,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年龄、亲属关系、土地位置与面积等信息,邻长作为见证者在手上签字确认,确保申报信息的初步真实。第二阶段为“里胥核实”,里胥根据邻长上报的手实,逐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对人口与土地的实际情况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报年龄、隐瞒土地等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案,提交里正。第三阶段为“里正编制”,里正汇总里胥提交的核查结果,编制本里的户籍草册,明确标注每户的人口结构、土地类型、赋税额度等核心信息,并在户籍草册末尾署名。第四阶段为“乡佐审核”,里正将户籍草册提交乡佐,乡佐对各里户籍草册进行交叉核验,核对授田总量与丁男数量的匹配度、赋税额度的核算准确性,若发现问题,退回里正重新修改;审核无误后,乡佐在户籍草册上签字盖章,连同乡级汇总报告一并上报县司。
这一协同流程中,各乡官的职责相互衔接、相互监督:邻长的见证确保了申报信息的初始可信度,里胥的实地核查过滤了明显的虚假信息,里正的编制统筹保证了户籍草册的规范性,乡佐的审核则为户籍数据的最终准确把关。敦煌文书S.514《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户籍残卷》完整保留了这一协同痕迹,户籍册中依次出现“邻长王五见证”“里胥赵六核实”“里正张思忠编制”“乡佐李文礼审核”的署名,印证了多层级联合审核机制的实际运作。而《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各环节违规行为的追责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的严肃性——若邻长未见证申报信息导致虚假申报,笞三十;里胥未核实导致信息失真,笞五十;里正编制失误,杖六十;乡佐审核未发现问题,笞四十,形成“层层追责、环环相扣”的约束机制。
(二)土地核查与纠纷调解:多方参与的共治模式
土地事务是唐代基层治理的核心,无论是每年的土地核查,还是频繁发生的田界纠纷,都需要乡官群体的协同共治。这种协同以“里正主导、乡佐协理、里胥执孝邻保见证”为基本模式,通过多方参与确保土地事务处理的公平与公正。
在每年的土地核查中,协同流程体现为“分区核查—数据汇总—交叉核对”:里正首先将本里土地划分为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由一名里胥牵头,两名邻长协助,开展实地核查。里胥负责丈量土地面积、记录田界变动、标注土地荒熟状态,邻长则凭借对本地土地的熟悉度,指认田界标记、证实土地耕种情况;核查完成后,里胥将片区核查数据提交里正,里正汇总形成本里土地帐;随后,里正将土地帐提交乡佐,乡佐结合户籍数据核对土地帐的准确性,重点核查口分田的归还与重新授田情况、荒地的统计是否完整,并随机抽取部分片区进行二次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吐鲁番文书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就记录了“里胥王敬、邻长刘六核查第三片区土地,荒田二亩,熟田三十五亩”的具体内容,体现了里胥与邻长的协同核查过程。
在土地纠纷调解中,乡官群体的协同更具互动性。当农户因田界争议、土地买卖等问题发生纠纷时,首先由邻长、保长进行初步调解;若调解无效,农户可向里政申诉。里正受理后,需联合乡佐、里胥、涉事邻里的邻长组成调解组,开展调查核实:乡佐负责调取田界文书、户籍记录等存档资料,里胥负责实地丈量土地、核实田界标记,邻长负责提供证人证言,里正则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相关条款(如“盗耕种公私田”“盗卖口分田”等),结合调查结果进行裁决。例如,两户农户因田界问题发生争执,里正需组织乡佐调取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记载的初始授田文书,里胥携带丈量工具实地勘测定界,邻长结合本地耕种惯例证实历史田界位置,最终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三(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田界以授田时标记为准”的原则,明确田界归属,并由调解组共同签字确认裁决结果,录入乡级文书存档备查。
这种多方参与的共治模式,既弥补隶一乡官对事务了解不全面的局限,又通过“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确保了纠纷处理的公平性。而《唐律疏议》对调解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约束,如“里正偏袒一方导致裁决不公,杖七十”“乡佐隐瞒田界文书,徒一年”(《唐律疏议·职制律》卷九,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2页),进一步保障了协同调解的公正性,减少了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治理冲突。
(三)赋税征收与徭役征派:分工协作的执行闭环
赋税与徭役是唐代国家财政与国防的重要保障,其征收与征派涉及农户数量多、流程复杂,需乡官群体形成“核算—通知—催缴—执斜的分工协作闭环,确保政策落地。
在赋税征收中,协同流程分为四步:第一步是“核算分摊”,里正根据户籍与土地核查数据,核算每户农户的租庸调额度,乡佐协助核对核算结果,重点核查丁男数量与授田面积的匹配度,确保额度准确无误,避免出现“富户少缴、贫户多缴”的不公现象;第二步是“通知传达”,里胥根据核算结果,逐户向农户发放缴纳凭证,明确征收种类、数量、时限与缴纳地点,邻长协助里胥通知老弱病残等特殊农户,确保通知全覆盖;第三步是“催缴督办”,缴纳期限临近时,里胥与邻长共同负责催缴,对欠缴农户进行上门劝导,了解欠缴原因(如自然灾害、家庭贫困等),并将情况详细记录反馈给里正;第四步是“汇总上报”,里正汇总本里缴纳情况,编制赋税缴纳帐,提交乡佐审核,乡佐核对无误后,连同乡级汇总报告一并上报县司,完成整个征收流程。
这一协同闭环中,各乡官的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里正的核算分摊是基础,乡佐的核对应对是保障,里胥与邻长的通知催缴是关键。敦煌文书p.2803《唐宝元年某乡赋税缴纳帐》中,详细记录了这一协同过程:“里正李达核算本里租谷二百三十石,乡佐王宾核对无差;里胥张三、邻长李四催缴完成二百二十石,欠缴十石为农户王五因旱灾申请减免”,清晰展现了分工协作的执行逻辑。而《唐律疏议》对各环节的法律约束,如“里正核算不公,杖六十”“里胥催缴不力导致欠缴,笞四十”(《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3页),则确保了协同执行的严肃性。
在徭役征派中,协同流程体现为“指标分配—名单确定—通知集合—组织执斜:县司下达徭役指标后,里正结合本里农户的年龄、身体状况、田产情况,制定征派名单,乡佐协助审核名单,确保“取舍公平”,避免出现“偏袒亲友、欺压贫弱”的现象;名单确定后,里胥逐户通知农户集合时间、地点与任务要求,邻长协助确认农户知晓并签字回执;集合当日,里胥负责清点人数,带队前往服役地点,里正与乡佐负责监督执行,确保农户按时抵达并开展劳作;服役期间,里胥负责农户的日常管理,及时处理生病、误工等突发情况,邻长协助维持秩序、协调邻里互助,形成“层层负责、协同推进”的执行格局。根据《唐律疏议·擅兴律》卷十六(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2页)“拣点卫士征人不平”条规定,若里正征派不公、乡佐未审核发现,里正杖七十、乡佐笞五十,这种追责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协同执行的公平性。
三、同级协同的运作保障:法律约束与实践惯例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既得益于《唐律疏议》的法律刚性约束,也依赖于乡里伦理的柔性支撑与实践中形成的协作惯例。三者相互补充、相互强化,构建起“硬约束—软支撑—活惯例”的三维保障体系,确保协同模式的有效落地。
(一)法律约束:权责法定与追责机制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根本法典,通过“权责法定”与“追责明确”的双重设计,为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提供了刚性保障。一方面,法律明确界定了各乡官的职责边界,避免因分工模糊导致的协同失效;另一方面,法律对协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推诿扯皮、徇私舞弊、履职懈怠等)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形成“违法必追责”的震慑效应。
在权责法定方面,《唐律疏议》将乡佐、里胥、邻保长的职责纳入法律规范,使其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二明确邻保长影上报户籍变动”的义务,《职制律》卷九规定乡佐影审核文书数据”的责任,《贼盗律》卷十八要求邻保长承担“治安救助”的职责,如前文户籍编制、土地核查等场景所示,这种法定职责的明确化,使乡官群体的协同成为法律要求的必然行为,而非单纯的道德自觉。
在追责机制方面,《唐律疏议》针对协同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梯度化的处罚标准,涵盖笞、杖、徒等多种刑罚,且普遍实邪连坐制度”,强化了乡官群体的相互监督。例如,在户籍编制中,若里正虚报户籍数据,乡佐未审核发现,里正徒一年、乡佐笞四十;若里胥未实地核查导致信息失真,里胥笞五十、里正杖六十;若邻长未见证申报信息,邻长笞三十(《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二,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页)。这种连坐制度使乡官群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倒逼各主体认真履行协同职责,主动监督他饶违规行为。吐鲁番文书73tAm177《唐永徽三年某乡追责文书》中,就记录了“里正王远虚报赋税数据,乡佐李通未审核发现,里正徒一年,乡佐笞四十”的案例,印证了追责机制的实际执校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协同过程中的“协同舞弊”行为制定了加重处罚条款。若乡官群体相互勾结、共同违规(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里胥与邻长串通隐瞒徭役人数),将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加一等”处罚。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三(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7页)规定:“诸盗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里正、乡佐知情不报,与同罪”,这种加重处罚条款有效遏制了乡官群体的协同舞弊行为,维护了协同机制的公正性。
(二)伦理支撑:乡里伦理与信任基础
唐代乡官群体多为本地居民,或为乡绅耆老,或为品行端正的农户,彼此之间存在长期的邻里关系与伦理纽带。儒家礼教中的“忠、信、和、义”理念,成为乡官群体协同运作的柔性支撑,构建起基于伦理信任的协作基础。
“忠信”理念是乡官协同的核心伦理准则。里正、乡佐、里胥、邻保长作为基层治理的执行者,需秉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自职责,不推诿、不舞弊。里正需信任乡佐的文书审核能力,乡佐需忠于里正的统筹安排,里胥需如实反馈事务执行情况,邻保长需诚信上报邻里信息。这种基于忠信的信任关系,减少了协同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政务执行效率。例如,在土地核查中,里正无需亲自核查每一块土地,而是信任里胥与邻长的实地核查结果,仅需进行抽样复核,既节省了时间,又保证了工作效率。
“和义”理念则促进了乡官群体的协作互助。乡里作为熟人社会,乡官群体之间不仅是工作伙伴,更是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守望相助”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在政务执行中,若某一乡官因事务繁忙或能力不足无法完成职责,其他乡官会主动协助;若出现矛盾分歧,会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进行沟通协商,而非相互指责。例如,里正因需处理跨里纠纷无法及时编制户籍草册,乡佐会主动协助整理数据;里胥因偏远村落核查任务繁重,邻长会主动配合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协作互助的伦理氛围,使乡官群体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了协同机制的顺畅运校
此外,乡官群体的“为民情怀”也是伦理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乡官虽无俸禄(或仅有少量补贴),但大多秉持“父母官”的治理理念,以“为民服务”为己任,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成为协同运作的精神纽带。在赋税征收中,里正与乡佐会共同为贫困农户申请赋税减免;在徭役征派中,会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农户;在矛盾调解中,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维护农户权益。这种为民情怀使乡官群体的协同超越隶纯的职责履行,成为基于共同价值追求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三)实践惯例:协作模式的固化与优化
除了法律约束与伦理支撑,唐代乡官群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协作惯例,也成为同级协同的重要保障。这些惯例是对法定职责的补充与细化,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化下来,使协同运作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文书协作惯例是实践惯例的核心内容。乡官群体在长期的文书传递、数据核对、报告编制中,形成了固定的文书格式与协作流程。例如,里正上报乡佐的户籍草册,需统一使用“乡—里—户”的层级编号,明确标注每户的核心信息;乡佐审核后的文书,需加盖“乡佐之印”等固定印章,注明审核日期;里胥传递的文书,需填写“接收人—传递人—传递日期”的三联单,确保文书流转可追溯。敦煌文书S.4583《唐永徽元年西州某乡户籍》与吐鲁番文书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大量基层文书呈现出高度一致的格式与内容,印证了文书协作惯例的普遍存在。这种惯例减少了文书处理中的沟通成本,提高了协同效率。
事务分摊惯例则体现了协同的灵活性。在农忙时节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发生时,乡官群体的职责分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急事急办、协作补位”的惯例。例如,秋收时节赋税征收与土地核查任务叠加,里正会协调乡佐协助里胥进行催缴,邻长协助里正进行土地核查;若辖区内发生旱灾,里正会组织乡佐、里胥、邻保长共同开展灾情核查、农户安抚、赋税减免申请等工作,打破常规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救灾的合力。吐鲁番文书64tAm40《唐咸亨二年某乡救灾协同文书》中,就记录了“乡佐协助里胥核查灾情,邻保长组织邻里互助”的内容,体现了事务分摊惯例的实际应用。这种灵活的事务分摊惯例,使乡官群体能够快速响应实际需求,提高基层治理的应急能力。
沟通协商惯例是化解协同矛盾的重要手段。乡官群体在协同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实践中形成了“定期会商—私下沟通—第三方调解”的沟通协商惯例。里正会每月召集乡佐、里胥、邻保长召开乡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协同中的问题;若出现个人意见分歧,会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交换看法,避免矛盾公开化;若分歧较大,会邀请乡正或县司户曹、田曹等上级官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确保协同工作顺利推进。这种沟通协商惯例,有效化解了协同中的矛盾冲突,维护了乡官群体的团结。
四、同级协同的治理效能与历史局限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作为唐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创新,在实践中产生了显着的治理效能,成为维系唐代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但同时,受封建制度的本质局限、行政资源的匮乏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一协同模式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其效能的发挥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治理效能:基层治理的效率提升与成本控制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与资源整合,有效提升了唐代基层治理的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实现了“政府、大治理”的治理目标。
首先,协同模式实现了政务执行的精准化。乡官群体的分工协作,将复杂的基层政务拆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环节,每个环节由专业的乡官负责,确保了政务执行的准确性。例如,户籍编制中的“五级协作流程”,通过邻长见证、里胥核实、里正编制、乡佐审耗多重把关,最大限度减少了户籍信息的误差;土地纠纷调解中的“多方参与模式”,通过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确保了纠纷处理的公平性。这种精准化的执行,避免了因单人操作导致的失误,提高了基层治理的质量。
其次,协同模式提升了政务执行的效率。乡官群体的横向协同与纵向层级联动相结合,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治理网络,使政策指令能够快速传达、政务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例如,县司下达的均田令调整指令,通过“县司—乡正—乡佐—里正—里胥—邻保长”的层级传递与横向协同,可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农户;农户的诉求通过“邻保长—里胥—里正—乡佐—乡正—县司”的渠道,能够及时向上传递并得到回应。这种高效的信息流转与事务执行,确保了唐代基层政务的快速落地,适应了大一统王朝对基层治理的效率要求。
最后,协同模式降低了基层治理的行政成本。唐代乡里未被纳入正式行政编制,乡官多为兼职且无固定俸禄,行政资源相对匮乏。而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将行政成本分散到各乡官身上,避免隶一主体承担全部事务的压力。例如,里正无需亲自完成所有文书工作,乡佐的协助减少了其文书处理的时间与精力;里胥的实地执行与邻保长的信息收集,减少了里正的奔波之苦。这种成本分摊机制,使唐代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实现了基层治理的全面覆盖,成为封建王朝基层治理的典范。
(二)历史局限:制度约束与实践困境
尽管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具有显着的治理效能,但受时代背景与制度本质的制约,其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
其一,行政资源匮乏导致协同效能受限。唐代乡官多为兼职,无固定俸禄,仅能获得少量补贴或减免徭役的待遇,其履职动力主要依赖法律约束与伦理自觉。在行政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乡官群体的协同往往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里胥因缺乏交通工具,难以快速传递文书;邻保长因无误工补贴,在农忙时节不愿参与土地核查与催缴工作;乡佐因文书处理量大、缺乏助手,导致审核工作延误。吐鲁番文书73tAm501《唐咸亨元年某乡申请增配里胥文书》中,就影本乡农户三百余户,里胥仅二人,文书传递与事务执行难以覆盖,申请增配里胥一人”的记载,反映了行政资源匮乏对协同效能的制约。
其二,封建特权与利益勾结破坏协同公正。唐代乡官群体中,部分乡官由地方乡绅、地主担任,这些乡官往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与其他乡官相互勾结,破坏协同的公正性。例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为地主富户隐瞒田产、规避赋税;邻保长受乡绅贿赂,隐瞒其盗卖口分田的违规行为;里胥为讨好权贵,在徭役征派中优先征派贫困农户,为权贵子弟逃避徭役。《旧唐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819页)记载:“宝以后,乡官多为豪强兼并之家,勾结官吏,虚报户籍,隐匿田产,导致租庸调征收失序”,这种利益勾结不仅破坏了协同模式的公正性,还加剧了基层社会的贫富分化,引发民众不满。
其三,法律执行的弹性化削弱协同约束。尽管《唐律疏议》对乡官群体的协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法律执行往往受地方官吏的主观意志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弹性化特征。对于权贵子弟担任的乡官,违规行为往往被包庇纵容;而对于普通农户担任的乡官,一旦违规则严厉处罚。这种法律执行的不公,削弱了法律对协同行为的约束效力,导致部分乡官无所顾忌地违规履职,破坏协同秩序。此外,唐代中后期,中央集权衰落,地方割据加剧,中央对基层的管控力减弱,法律执行力度进一步弱化,乡官群体的协同模式逐渐瓦解,基层治理陷入“赋役不均、纠纷频发、户籍紊乱”的混乱状态,成为晚唐社会动荡的重要诱因。
五、古今勾连:唐代同级协同模式对当代基层治理的启示
唐代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植根于封建帝制的熟人社会土壤,其“分工明确、权责互补、多元共治”的治理逻辑,虽受时代局限存在诸多不足,但其中蕴含的基层治理智慧,对当代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级治理仍具重要借鉴价值。当代基层治理面临“治理任务繁重与治理力量不足”“权责划分模糊与推诿扯皮”“治理主体单一与协同不足”等痛点,唐代的实践经验为破解这些难题提供了历史镜鉴。
(一)构建“本土赋能+分工互补”的治理团队
借鉴唐代“乡官本土化+职责链条化”经验,当代村级治理可吸纳本村乡贤、退役军人、致富带头热本土力量参与治理,构建“村‘两委’主导—本土协理员(类乡佐、里胥)—村民代表(类邻保长)”的治理团队。明确“主导—辅助—参与”的分工边界:村“两委”统筹政策落地与资源整合,本土协理员承担文书处理、事务代办、信息传递等实操性工作,村民代表负责民意收集、政策宣传、邻里调解,既契合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又通过分工互补提升治理效率。同时,建立“责任连带+考核激励”机制,对协同不力、推诿扯皮的主体进行问责,对履职尽责的本土治理力量给予表彰或物质补贴,强化协同意识。
(二)完善“场景化协同+标准化流程”的治理机制
唐代乡官在户籍编制、土地事务等核心场景中形成的固定协作流程,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可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矛盾调解、惠民政策落实等核心事务,制定“场景化协同方案”:例如在矛盾调解中,构建“村民代表初步调解—村级组织主导—专业力量(司法所、乡贤)协助”的三级协同模式,借鉴唐代“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逻辑,确保调解公正;在惠民政策落实中,建立“政策解读—资格核查—公示上报—后续跟踪”的标准化流程,参照唐代文书协作惯例,统一信息填报格式、核查签字规范,降低协同沟通成本。
(三)强化“法律约束+伦理滋养+制度保障”的三维支撑
唐代“法律硬约束+伦理软支撑+惯例活补充”的保障体系,对当代基层治理具有重要启示。在法律约束层面,完善基层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违规责任,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在伦理滋养层面,弘扬“诚实守信、邻里互助、为民服务”的传统美德,通过村规民约、道德讲堂等载体,营造协作互助的治理氛围;在制度保障层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矛盾调解等协同制度,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固化为规范,同时加大基层治理财政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本土治理力量待遇,破解唐代“行政资源匮乏”的困境。
(四)防范“利益勾结+权力异化”的治理风险
唐代乡官协同因封建特权干预而失序的教训,警示当代基层治理需筑牢权力监督防线。构建“上级监督+群众监督+数字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通过村务公开栏、线上政务平台等渠道,公开赋役收缴、土地流转、项目审批等关键事务,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治理台账,实现事务执行全程可追溯,防范“暗箱操作”;严厉打击基层干部与宗族势力、企业勾结谋取私利的行为,维护治理公正。
结语
唐代乡里治理中的同级协同模式,是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创新。它通过乡官群体的分工协作、法律与伦理的双重约束、实践惯例的灵活补充,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实现了基层治理的精准化与高效化,维系了唐代前期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尽管受封建制度本质、行政资源匮乏、后期制度衰败等因素影响,这一模式最终走向瓦解,但其蕴含的“分工协作、多元共治、权责互补”的治理逻辑,是中国传统基层治理智慧的结晶。
当代基层治理应立足新时代国情,批判性继承这一历史经验,摒弃其封建特权依附、人治色彩浓厚等历史局限,通过构建本土化治理团队、完善场景化协同机制、强化多元保障体系、筑牢监督防线,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破解基层协同治理困境,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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