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村治理的双重支撑
宋代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科举制的完善催生了庞大的士大夫阶层,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打破了中古以来的庄园经济格局,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则进一步松动了血缘与地缘的固化联结。在这一社会变革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央集权强化导致“国法不下乡”的治理真空,土地兼并引发的邻里纠纷、宗族械斗日益频繁,而分散的农经济又缺乏应对风险的集体能力。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中,宗族与乡约这两种治理力量相互交织、彼此支撑,形成了“宗族为基、乡约为纲”的治理共同体,共同维系着宋代乡村的秩序稳定。这种共生关系并非偶然形成,而是植根于宋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与政治生态,其运作逻辑在考古实物、文献记载与民间实践中留下了清晰的印记,成为解读宋代基层治理智慧的核心密码。
一、宗族:乡约推行的组织载体与情感纽带
宋代宗族制度的复兴与成熟,为乡约的落地提供了然的组织基础。与唐代相比,宋代宗族不再局限于门阀士族的特权阶层,而是向平民化、普及化方向发展,以血缘为纽带、以祠堂为中心、以族谱为载体、以族规为约束的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广泛建立。这种组织形态恰好弥补了乡约作为“民间公约”在执行力上的不足,成为乡约推行的核心依停
(一)宗族的组织网络:乡约推广的“毛细血管”
宋代宗族通过族谱、祠堂、族田等核心要素,构建了覆盖乡村的组织网络,这种网络成为乡约快速渗透的重要渠道。以《吕氏乡约》的诞生地陕西蓝田为例,吕氏家族是当地的望族,自唐末五代定居蓝田后,经数代繁衍,族人已遍布蓝田及周边数县,形成了庞大的宗族网络。根据蓝田吕氏家族墓出土的《吕氏宗族谱系碑》记载,吕氏宗族以“吕公着”为始祖,分支达十余支,族人近千人,其中既有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这样身居高位的朝廷官员,也有大量务农、经商的平民族人。这种“士农工商兼备”的宗族结构,使得乡约能够跨越阶层界限,在乡村社会中广泛传播。
吕氏兄弟作为宗族领袖与士大夫的双重身份,成为乡约推行的关键桥梁。吕大钧作为《吕氏乡约》的主要制定者,曾任泾阳知县、三原知县等地方官职,具有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其兄吕大防官至宰相,在朝廷拥有较高的话语权;弟弟吕大临则是“关学”代表人物,学术声望卓着。这种“朝堂—地方—宗族”的多元身份,使得《吕氏乡约》既能够获得官方的默许与支持,又能够借助宗族的影响力深入民间。蓝田吕氏遗址的考古发现印证了这一点:宗族祠堂与乡约议事堂相邻而建,祠堂为三进院落,议事堂则位于祠堂东侧,面积约20平方米,堂内设有石案、石凳,墙壁上刻佣吕氏乡约》四大宗旨,堂外还设有储物房与水井,推测为乡约聚会时存放物资、供应饮水之所。这种“祠约合一”的空间布局,直观地反映了宗族与乡约的组织融合——宗族祠堂作为族人祭祀、议事的核心场所,为乡约聚会提供了固定场地;而乡约的推行则进一步强化了宗族的组织功能,使宗族从单纯的血缘群体转变为兼具治理功能的社会组织。
除了吕氏乡约,宋代其他地区的乡约实践也普遍依托宗族组织。浙江温州鹿城区出土的《宋代陈氏宗族文书》显示,南宋绍兴年间,陈氏宗族在族长陈守仁的主导下,制定了《陈氏乡约》,其条文直接借鉴了《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宗旨,并明确规定“凡我族人,皆需遵守乡约,违者由宗族与乡约共同处置”。该宗族通过族谱将乡约条款纳入“族规”,要求族人在祭祀时宣誓遵守;同时,宗族还设立了“乡约执行组”,由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辈与青壮年共同组成,负责乡约的日常执行与监督。这种“宗族主导、乡约化规”的模式,使得乡约能够借助宗族的组织网络快速落地,而宗族则通过乡约的规范化提升了自身的治理能力。
(二)宗族的情感认同:乡约内化的心理基础
宋代宗族通过祭祀、家训传尝宗族互助等活动,构建了强烈的血缘情感认同,这种情感认同成为乡约规则内化的重要心理基础。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高度依赖宗族的支持,而宗族的凝聚力则来源于共同的祖先崇拜与伦理传常乡约的核心宗旨与宗族的伦理观念高度契合,使得乡约能够借助宗族的情感纽带,从“外在规则”转化为“内在自觉”。
宗族祭祀是强化情感认同与乡约传承的重要载体。宋代宗族普遍重视祠堂祭祀,定期举行春祭、秋祭等活动,族人无论身份高低、贫富差异,都需参与祭祀仪式。在祭祀过程中,族长会宣读族谱、讲解家训,而乡约的核心条款往往被融入家训之中,成为祭祀仪式的重要内容。蓝田吕氏家族遗址中出土的《祭祀规程碑》记载,吕氏宗族在祭祀时,需由学师讲解“孝悌、忠信、互助”等伦理规范,这些规范与《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条款完全一致。祭祀仪式的庄重感与神圣感,使得乡约的规则被赋予了宗教般的权威性,族人在敬畏祖先的同时,也自觉接受了乡约的约束。此外,宗族还通过“族宴”等活动强化情感联结,乡约聚会往往与族宴相结合,族人在共享酒食的过程中商议乡约事务、表彰善孝劝诫过失,这种“议事+社交”的模式,既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又提升了乡约的认同福
宗族互助则是乡约“患难相恤”条款的实践基础。宋代宗族普遍设影族田”“义仓”等公益设施,族田的收益用于祭祀、助学、救济等事务,义仓则储存粮食,以备荒年救济族人。这种宗族互助传统与乡约的“患难相恤”宗旨形成了然的契合。《吕氏乡约》明确规定“同约之人,遇患难皆需互助”,具体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情况。而宗族的族田、义仓恰好为这种互助提供了物质保障。蓝田县档案馆藏宋代《吕氏乡约互助记录》残卷显示,北宋元丰年间,蓝田遭遇旱灾,吕氏宗族通过族田收成分发粮食,乡约组织则牵头协调灌溉设施,二者相互配合,成功帮助族人渡过难关。这种“宗族出资、乡约组织”的互助模式,使得乡约的互助条款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宗族则通过实际的互助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族人对乡约的认同与遵守。
(三)宗族的伦理传承:乡约规范的文化根基
宋代宗族以儒家伦理为核心,通过家训、族谱、族规等载体,构建了系统的伦理传承体系,这种伦理体系与乡约的行为规范一脉相承,为乡约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吕氏乡约》的四大宗旨,本质上是儒家“仁义礼智信”伦理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体现,而宗族的伦理传承则为这种体现提供了土壤。
吕氏家族作为“关学”的重要传承者,其宗族伦理与乡约规范高度统一。关学强调“经世致用”“明体达用”,主张将儒家伦理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理郑吕大钧在制定《吕氏乡约》时,正是以关学伦理为指导,将“孝悌、忠信、勤俭、互助”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蓝田吕氏家族墓出土的《吕大钧行状》记载,吕大钧“治家以孝悌为先,处乡以忠信为本,所着乡约,皆本于圣人之道,旨在化民成俗”。这种“以儒为宗”的伦理传承,使得《吕氏乡约》不仅是一套治理规则,更是一种文化认同。吕氏宗族的家训中明确规定“凡我族人,需遵乡约、守礼义,不得有违圣人教诲”,将乡约的遵守与宗族的伦理传承绑定在一起。
其他地区的宗族也普遍将儒家伦理与乡约规范相结合。福建泉州出土的《宋代苏氏宗族家训》中,直接引用了《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条款,规定“族人需勤修德业,孝养父母、友爱兄弟、诚信待人,违者族规处置”;浙江金华出土的《宋代王氏宗族族谱》则将乡约的“过失相规”条款细化为“十不准”,包括“不准不孝父母、不准兄弟相争、不准邻里纠纷、不准游手好媳等,进一步强化了乡约的伦理约束。这种“族规乡约一体化”的伦理传承模式,使得乡约的规范获得了宗族文化的支撑,而宗族则通过乡约的推行,实现了儒家伦理在乡村社会的落地生根。
二、乡约:宗族治理的公序边界与规范框架
如果宗族为乡约提供了组织与情感基础,那么乡约则为宗族治理划定了公序边界,避免了宗族权力的滥用与治理的随意性。宋代宗族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但也存在着权力集症利益纷争、血缘排他等潜在问题。乡约作为超越宗族的地缘性自治公约,以“公序良俗”为核心,为宗族治理提供了规范化的框架,实现了“私域”与“公域”的平衡,推动了乡村治理从“宗族自治”向“地域自治”的升级。
(一)乡约的“公共性”:突破宗族的血缘壁垒
宋代宗族治理的核心局限在于其“血缘排他性”,宗族的互助、救济等功能往往仅面向族人,而乡约则以“地域共同体”为基础,突破了血缘壁垒,将治理范围扩大到整个乡村,实现了“私域互助”向“公域互助”的转变。
《吕氏乡约》明确规定“同约之人,无论是否同族,皆为乡邻,遇患难需互助”,这一规定直接打破了宗族的血缘限制。蓝田县出土的宋代《乡约互助案卷》残卷记载,北宋元佑年间,蓝田某村村民李三(非吕氏族人)家中失火,房屋烧毁殆尽,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约正牵头召集同约之人,吕氏宗族提供了木材、粮食等物资,其他宗族的村民则出工出力,帮助李三重建房屋。这种跨宗族的互助行为,在乡约推行之前是难以想象的——在传统宗族社会中,非族饶困难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救助。乡约的“公共性”使得乡村治理不再局限于宗族内部,而是形成了以地缘为纽带的治理共同体,扩大了治理的覆盖面与包容性。
除了互助功能,乡约的议事、调解等功能也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乡约的议事机制允许所有同约之人参与,无论其是否属于当地大族;乡约的调解机制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任何宗族或个人。浙江宁波一阁藏《宋代乡约聚会记录》显示,南宋绍兴年间,浙江余姚某乡约在讨论“修缮灌溉水渠”议题时,参与议事的既有当地大族的族长,也有普通农民、商户,甚至包括外来定居的流民。最终形成的决议规定,水渠修缮费用按受益农田面积分摊,贫者可以劳力抵偿,这一决议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利益,体现了乡约的公共性。而在调解邻里纠纷时,乡约组织更是坚持“不问宗族、只问是非”的原则,确保流解的公正性。
乡约的公共性还体现在对宗族“私利”的约束上。宋代部分宗族为了自身利益,存在着侵占公共资源、垄断市场交易、欺压弱宗族等行为。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对这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陕西凤翔出土的《宋代岐州乡约》规定“同约之人,不得侵占公共土地、不得垄断水利资源、不得欺压邻里宗族,违者记入恶簿,屡教不改者逐出乡约”;福建漳州出土的《宋代龙溪乡约》则针对宗族势力强大的特点,专门增加了“禁止宗族械斗”条款,规定“凡宗族之间发生矛盾,需提请乡约调解,不得擅自械斗,违者重罚”。这些条款既保护了乡村的公共利益,又约束了宗族的私利扩张,实现了“以公规制私权”的治理目标。
(二)乡约的“规范性”:约束宗族的权力滥用
宋代宗族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族长、族老等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治理随意等问题。乡约则通过明确的条款、规范的流程,为宗族治理提供了标准化的框架,约束了宗族的权力行使。
乡约对宗族纠纷的调解流程进行了规范化,避免了宗族领袖的“一言堂”。《吕氏乡约》规定:“凡同约之人,有争讼者,先由约正调解,不得擅自告官;调解无效者,方可诉诸官府。”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乡邻,也适用于宗族内部的纠纷。福建泉州出土的《宋代宗族纠纷调解案卷》显示,南宋淳熙年间,泉州某宗族内部因族田继承产生矛盾,族人陈甲与陈乙为争夺一块族田的经营权,发生激烈冲突。族长试图偏袒自己的侄子陈甲,引发了其他族饶不满。在此情况下,陈乙提请乡约组织调解。约正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纠察实地核查,查阅了宗族族谱、族田契约等资料,并召集同约之人公开讨论。最终,约正依据乡约“公平公正”原则与《宋刑统》中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裁定族田由陈甲与陈乙共同经营,收益平分。这一调解结果既尊重了宗族的血缘关系,又维护了宗族内部的公平正义,避免了族长权力的滥用。
乡约还对宗族的族规制定与执行进行了约束,确保族规符合公序良俗。宋代部分宗族的族规存在着过于严苛、违背壤的条款,如“女子改嫁者浸猪笼”“盗窃者断手指”等。乡约通过“过失相规”的核心宗旨,对这类极端族规进行了纠正。浙江衢州出土的《宋代衢州乡约》明确规定:“宗族族规不得违背乡约宗旨,不得滥用私刑,不得侵犯人身权利,违者乡约有权干预。”该乡约记载的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某宗族制定族规,规定“族攘窃者,断左手食指”。后来,族中一少年因贫困盗窃了邻居少量粮食,族长准备按族规执行惩罚。乡约组织得知后,立即介入干预,约正指出该族规“过于严苛,违背乡约‘劝人改过’的宗旨”,最终服族长修改族规,改为“责令少年归还粮食、向邻居道歉,并在乡约聚会中公开悔过”。这种干预既维护了乡约的权威性,又纠正了宗族治理的随意性,实现了“族规合规化”的治理目标。
(三)乡约的“合法性”:衔接国法与宗族规范
宋代乡约并非脱离国法的“法外之地”,而是在国法框架内进行的民间自治实践。乡约的核心条款与国法精神一脉相承,同时又弥补了国法在基层治理中的不足,形成了“国法为纲、乡约为目”的治理格局。这种与国法的衔接,为乡约赋予了合法性,也为宗族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吕氏乡约》的制定始终遵循国法的基本原则,其“四大宗旨”均与《宋刑统》的立法精神相契合。《宋刑统》强调“孝悌、忠信、邻里互助”,而《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患难相恤”等条款正是对这些原则的细化与落地。例如,《宋刑统》规定“邻里之间有互助义务,遇盗贼、火灾等紧急情况需相互救助”,而《吕氏乡约》则将其具体化为“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患难的互助方式,明确了互助的范围与流程。这种“国法细化”的特点,使得乡约既具有民间自治的灵活性,又具有国法的合法性。
乡约与国法的衔接还体现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吕氏乡约》规定“乡约调解无效者,方可诉诸官府”,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民间自治,又维护了国法的权威。蓝田县出土的《宋代乡约与官府互动案卷》残卷显示,北宋元丰年间,蓝田某村民因“盗窃宗族族田粮食”被乡约组织调解,但该村民拒不执行调解协议,乡约组织遂将其移交县衙处理。县衙依据《宋刑统》中关于盗窃的相关规定,对该村民进行了处罚,并支持了乡约组织的调解结果。这种“民间调解+官府保障”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减轻了官府的司法负担,又提升了乡约的执行力。同时,官府也通过认可乡约的调解结果,强化了乡约的合法性,形成了“民间自治与国家司法”的良性互动。
乡约的合法性还为宗族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宋代部分宗族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往往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而乡约与国法的衔接则解决了这一问题。例如,宗族内部的财产继承纠纷,若族谱无明确规定,族长往往难以决断。而乡约则依据国法中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结合民间伦理,形成了标准化的调解方案。浙江温州出土的《宋代宗族继承纠纷调解案卷》显示,南宋庆元年间,温州某宗族一族人去世,未留下遗嘱,其子女与侄子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乡约组织依据《宋刑统》“诸子均分”的原则,结合乡约“孝悌为先”的宗旨,裁定遗产由子女均分,侄子因照顾逝者晚年生活,获得少量补偿。这一裁定既符合国法规定,又兼顾了民间伦理,得到了宗族与官府的双重认可。
三、共生效应:宋代乡村治理的合力建构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并非简单的相互依附,而是形成了“1+1>2”的治理合力。这种合力体现在土地管理、教育传尝治安维护等多个领域,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治理体系,成为宋代乡村秩序稳定的核心保障。
(一)土地管理:宗族族田与乡约规范的协同
土地是宋代乡村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土地纠纷也是乡村最主要的矛盾来源。宗族的族田与乡约的规范在土地管理中相互协同,既确保了族田的公益属性,又维护了乡村的土地秩序。
宋代宗族的族田主要用于祭祀、助学、救济等公益事业,其管理与使用往往由宗族主导,但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对族田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其公益属性不被侵占。江西婺源出土的《宋代詹氏宗族族田管理章程》显示,该宗族的族田管理由“宗族理事会”与“乡约直月”共同负责:宗族理事会负责族田的租赁、收租等日常事务,乡约直月负责记录收支情况,并在每月乡约聚会上公开账目,接受全体同约之饶监督。章程还规定,族田的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挪作私用,若有违规,乡约有权介入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种“宗族管理+乡约监督”的模式,既发挥了宗族的组织优势,又确保了族田的公益属性,避免了族田被少数人侵占。
乡约还对宗族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进行了有效调解,维护了乡村的土地秩序。宋代土地私有制发达,宗族之间因土地边界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宗族械斗。乡约组织通过实地核查、契约考证、邻里见证等方式,公正调解土地纠纷,化解矛盾。陕西渭南出土的《宋代土地边界纠纷调解案卷》显示,北宋绍圣年间,渭南某村两大宗族因一块荒地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险些引发械斗。乡约组织介入后,约正带领纠察实地测量土地,查阅了双方的土地契约,并走访了村里的老住户,最终确认荒地为公共土地,归乡约组织管理,用于村民灌溉、放牧。这一调解结果既避免了宗族械斗,又维护了乡村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双方宗族的认可。
此外,乡约还对宗族的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防止土地兼并加剧。宋代土地兼并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大族通过购买、强占等方式,大量兼并农户的土地,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乡约通过“限制土地兼并”的条款,对宗族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约束。浙江丽水出土的《宋代丽水乡约》规定:“同约之人,不得强买强卖土地,不得兼并贫弱之家土地,违者记入恶簿,逐出乡约。”该乡约记载的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某宗族族长试图强买一户贫农的土地,贫农求助于乡约组织。约正依据乡约条款,对族长进行了劝诫,并责令其停止强买行为。最终,族长放弃了兼并计划,贫农的土地得以保全。这种约束既维护了农户的利益,又缓解了土地兼并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了乡村的稳定。
(二)教育传承: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互补
教育是宋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宗族设立的义学与乡约设置的学师在教育传承中相互互补,形成了“知识传授+道德养成”的完整教育体系,为宋代乡村培养了大量人才,也强化了乡村的伦理秩序。
宋代宗族普遍重视教育,许多宗族都设立了义学,为族中子弟提供免费教育机会。义学的师资多为族中饱学之士或聘请的外来秀才,教学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而乡约的学师则侧重于道德教育,通过讲解乡约条文、民间伦理,培养子弟的行为习惯。二者相互配合,实现了“知识与道德”的双重教育。蓝田吕氏宗族的义学与乡约学师制度的协同的典型案例:吕氏宗族设立的义学,由吕大临等学术大家亲自授课,教授《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而乡约的学师则由吕大钧兼任,负责讲解《吕氏乡约》的条文,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等宗旨融入日常教学。学生在学习儒家经典的同时,也接受乡约的道德教育,形成了“学经与守约并重”的教育模式。
这种教育模式在宋代其他地区也广泛存在。浙江金华出土的《宋代吕氏义学教学日志》显示,该义学的课程分为“经义”与“乡约”两大类:上午教授儒家经典,下午由乡约学师讲解乡约条文,并组织学生参与乡约的公益活动,如帮助孤寡老人、修缮乡村道路等。日志还记载,学生需背诵乡约条文,并在每月乡约聚会上进行默写,成绩优秀者将被记入善簿,获得表彰。这种“理论学习+实践体验”的教育模式,使得学生不仅掌握了知识,更养成了良好的道德品质,为其日后成为遵守乡约、维护乡村秩序的合格乡邻奠定了基础。
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互补,还促进了儒家文化在乡村社会的深度传播。宋代以前,儒家文化的传播主要局限于士大夫阶层,而宋代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结合,使得儒家文化能够深入民间,成为乡村的主流文化。乡约的条文以儒家伦理为核心,学师的讲解则将抽象的儒家伦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民间语言,使得普通乡民也能够理解和接受。而宗族义学则为乡村子弟提供了学习儒家经典的机会,培养了一批本土化的儒学人才,这些人才长大后往往成为乡约的组织者、学师或宗族的领袖,进一步推动了儒家文化与乡村治理的融合。
(三)治安维护:宗族联防与乡约联保的协同
治安是宋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宗族的联防与乡约的联保在治安维护中相互协同,构建了“宗族内部联防+乡村整体联保”的治安体系,有效应对亮贼、匪患等安全威胁。
宋代乡村面临着严重的盗贼、匪患问题,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官府的治安力量薄弱,难以有效维护乡村安全。宗族作为乡村的基层组织,通过“宗族联防”的方式,承担了部分治安责任。宗族组织族人轮流巡逻,遇盗贼则鸣锣示警,邻村宗族相互支援,形成了区域性的治安网络。而乡约则通过“联保制度”,将这种宗族联防扩大到整个乡村,形成了“同约之人,相互联保”的治安体系。
《吕氏乡约》规定:“同约之人,需相互照应,遇盗贼、匪患等紧急情况,需共同应对,不得袖手旁观。”蓝田县出土的《宋代乡约治安记录》残卷显示,北宋元符年间,蓝田某村遭遇盗贼侵扰,吕氏宗族首先发现盗贼踪迹,立即鸣锣示警。乡约组织迅速响应,约正牵头召集同约之人,包括其他宗族的村民,组成联防队伍,合力追捕盗贼。最终,盗贼被成功抓获,并移交县衙处理。这种“宗族预警+乡约组织+全民参与”的治安模式,既发挥了宗族的快速反应优势,又借助了乡约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提升了乡村的治安水平。
乡约还对宗族联防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避免了联防过程中的滥用私刑、报复等问题。宋代部分宗族在联防过程中,为了打击盗贼,往往采取私刑,甚至报复无辜村民,引发新的矛盾。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对宗族联防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陕西延安出土的《宋代延安乡约》规定:“联防过程中,不得滥用私刑,不得伤害无辜,抓获盗贼后需立即移交官府,违者乡约严惩。”该乡约记载的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某宗族在联防中抓获一名疑似盗贼的村民,族长准备对其进行私刑拷问,乡约组织得知后,立即介入制止,并将该村民移交县衙处理。经县衙调查,该村民系无辜被冤枉,最终得以释放。乡约的干预既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又维护了乡村的法治秩序。
四、古今对照:宋代共生智慧的现代转化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是宋代乡村治理的核心智慧,这种智慧跨越千年,对当代基层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今,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基层治理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自治与法治”“血缘与地缘”的多重张力。宋代“宗族为基、乡约为纲”的治理模式,为当代基层治理职党建引领+宗族协同+村规民约”的模式提供了历史借鉴,其核心启示在于:既要尊重乡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又要融入现代治理理念,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有机结合。
(一)当代宗族的转型与积极作用的发挥
当代农村的宗族组织虽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但仍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何引导宗族组织转型,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当代基层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启示我们,应将宗族的情感纽带、组织网络与现代村规民约的规范框架相结合,实现“传统宗族”向“现代乡贤组织”的转型。
广东潮汕地区的“宗族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是对宋代共生智慧的成功转化。潮汕地区宗族势力较为强大,当地政府引导宗族成立“宗族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族中德高望重的乡贤、退休干部、企业家组成,主要负责传承优良家风、调解宗族内部纠纷、参与乡村公益事业。同时,村委会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习俗,制定了现代版的“村规民约”,将“孝老爱亲、邻里互助、环境保护、遵纪守法”等内容纳入其郑宗族理事会与村规民约相互配合:宗族理事会利用其情感纽带,推动村规民约在宗族内部的传播与遵守;村规民约则为宗族理事会的行为划定边界,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这种模式既尊重了潮汕地区的宗族传统,又融入了现代治理理念,有效化解了宗族矛盾,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
(二)村规民约的规范化与公共性提升
当代村规民约作为乡约的现代形态,其核心功能与宋代乡约一脉相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内容空洞、执行不力、血缘排他”等问题。宋代乡约的“公共性”与“规范性”智慧,为当代村规民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
浙江“千万工程”示范村安吉鲁家村的村规民约实践,体现了宋代乡约的公共性智慧。鲁家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充分借鉴了宋代乡约“突破血缘壁垒、面向地域共同体”的理念,明确规定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包括外来定居者、租户等。村规民约的内容涵盖了“垃圾分类、邻里互助、乡村旅游、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既符合现代乡村的发展需求,又体现了公共利益导向。为了确保村规民约的执行,鲁家村还成立了“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乡贤、村干部组成,负责日常监督与调解。这种“公共性导向+规范化执斜的模式,使得村规民约真正成为全体村民的共同遵循,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
(三)党建引领下的多元共治格局建构
宋代“宗族为基、乡约为纲”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共治格局。当代基层治理应借鉴这种多元共治的理念,构建“党建引领+村委会+宗族理事会+村民代表”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治理合力。
江西赣州的“党建+乡贤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是对宋代多元共治智慧的现代发展。赣州地区充分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将村党支部建设与乡贤理事会、村规民约相结合:村党支部牵头成立“乡贤理事会”,吸纳宗族乡贤、退休干部、企业家等参与治理;乡贤理事会负责推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调解村民纠纷,参与公益事业;村规民约则为多元共治提供了规范框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模式既坚持脸建的引领地位,又充分发挥了宗族乡贤的积极作用,实现了“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结语:宋代共生智慧的历史价值与现代启示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是宋代乡村治理的伟大创新,其核心价值在于:将血缘群体的情感凝聚力与地缘共同体的公共规范性相结合,构建了“私域与公域平衡、自治与法治互补”的治理体系,填补了“国法不下乡”的治理空白,实现了乡村秩序的长期稳定。从历史价值来看,这种共生模式打破了“皇权—宗族”二元对立的基层治理格局,构建了士大夫主导、乡人参与、礼法互补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为后世乡约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了明清两代的基层治理实践。
从现代启示来看,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三大借鉴:一是尊重传统社会结构,充分发挥宗族、乡贤等传统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二是强化基层自治的公共性,突破血缘、地缘的固化壁垒,构建包容性的治理共同体;三是构建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协同、村规民约规范,形成治理合力。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今,深入挖掘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将其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广东潮汕的“宗族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浙江安吉鲁家村的公共性村规民约实践所证明的,千年前的乡治智慧,在当代依然能够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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