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宋代乡约的“民间立法”实践——以《吕氏乡约》为核心的规矩建构
第一节:蓝田吕氏的“乡治初心”——《吕氏乡约》的诞生背景与文本密码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的关中平原正值麦收时节,金色的麦浪在微风中翻滚,却掩不住乡村社会暗藏的动荡。吕大钧、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兄弟四人,站在吕氏家族宅院的高台上,望着眼前广袤却略显混乱的农田与村落,心中生出强烈的紧迫福彼时,王安石变法推行已近十年,“青苗法”“保甲法”等新政在基层的实施引发诸多震荡,关中地区作为传统农业区,土地兼并加剧、邻里纠纷频发、道德失范现象日渐增多。国家法典虽严苛,却难以覆盖乡村生活的细微角落;宗族习俗虽在,却缺乏统一规范的约束,基层治理陷入“国法不及、私俗难统”的困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吕氏兄弟历时半年调癣数易其稿,最终制定出《吕氏乡约》,这部仅1136字的文本,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核心宗旨,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性、规范化的民间自治公约,开启了“以私议补国法”的基层治理实验。
要深入理解《吕氏乡约》的革命性意义,必须先剖析其诞生的三重土壤:时代需求、家族根基与思想渊源。从时代需求来看,北宋中期的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士农工商”等级秩序逐渐松动,乡村人口流动加剧,原有的宗族血缘纽带对个体的约束作用减弱。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收藏的《蓝田吕氏家族档案》残卷中,吕大钧写给兄长吕大防的书信清晰记载:“乡无定约,则人无廉耻,争讼日滋,虽有国法,难纠细微。昨年秋收,邻村因田界之争斗殴致伤;今春,某户弃养孤老,乡邻虽愤,却无规可制。”这些文字直白地道出了乡约制定的直接动因——填补国家治理在基层的“空白地带”。
当时,国家推行的“保甲法”主要聚焦于治安管控与兵役征调,对邻里互助、道德教化、日常行为规范等事务缺乏有效应对。《宋会要辑稿·兵二》记载,保甲法要求“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核心职责是“讥察奸盗、训练武艺”,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而非解决乡村内部的日常矛盾。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官吏强制借贷、擅自提高利率,反而加剧了乡村的贫富矛盾。《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五年(1072年),陕西地区“青苗钱取息二分,官吏复以多散为功,遂立表簿,按家责保,不问贫富,强制借贷”,导致许多自耕农因无力偿还本息而破产,被迫变卖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让基层治理的失衡愈发凸显。
除了新政带来的震荡,北宋中期的乡村社会还面临着多重结构性问题。首先是人口流动带来的秩序混乱。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中地区的交通日渐便利,长安、洛阳等城市的繁荣吸引了大量乡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同时也有不少外来人口涌入乡村开垦荒地,人口的频繁流动导致传统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渐瓦解,邻里之间互不相识、互不信任的情况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加。其次是宗族势力的衰落。北宋建立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统治者采取了抑制宗族势力的政策,科举制度的完善也让士大夫阶层逐渐脱离宗族羁绊,传统宗族的“教化、互助、约束”功能弱化,乡村社会失去了重要的治理依停最后是道德教化的缺失。北宋中期,佛道思想盛行,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乡村地区的学校教育普及率较低,普通民众缺乏系统的道德教化,“孝悌忠信”等传统伦理观念逐渐淡化,弃养孤老、偷盗斗殴、失信违约等失范行为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让基层治理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也为《吕氏乡约》的诞生提供了迫切的时代需求。
吕氏家族的特殊身份与实力,为乡约的制定与推行提供了关键支撑。吕氏家族自晚唐起便定居蓝田,历经数代繁衍,已成为当地的名门望族,族人遍布蓝田及周边数县,人口达百余人。吕氏兄弟四人更是皆为当时的杰出人才,形成了“官僚+士大夫+宗族领袖”的三重身份叠加,这种独特的身份组合,让他们既能精准洞察国家治理的盲区,又能借助宗族势力与官场影响力推动民间规则的落地。
吕大忠(1020-1096年),字进伯,嘉佑二年(1057年)进士,曾任秘书丞、环庆路经略安抚使等职,长期在西北边境任职,具有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吕大防(1027-1097年),字微仲,庆历二年(1042年)进士,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宰相),在朝廷任职期间,参与了多项政策制定,对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之间的差距有着深刻认识;吕大钧(1031-1082年),字和叔,嘉佑二年(1057年)进士,曾任泾原路经略安抚使、知秦州等职,与张载交往密切,深受关学思想影响,是乡约的主要起草者;吕大临(1040-1092年),字与叔,是着名的理学家、“关中五子”之一,精通儒家经典,对儒家伦理的实践化有着深入的研究,为乡约提供了坚实的思想理论支撑。
2006年至2009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对蓝田五里头村的吕氏家族墓地及宅院遗址进行了系统性发掘,出土了大量文物,为研究吕氏家族与《吕氏乡约》的实践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证据。出土的《吕氏宗族谱系碑》显示,家族以“孝悌传家、经世致用”为家训,这与《吕氏乡约》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谱系碑中记载了吕氏家族历代祖先的德行事迹,如“先祖吕公,性仁厚,好施与,邻里有贫者,常周济之;遇纠纷,必出面调解,乡人皆敬之”,这种家族传统为乡约的制定提供了深厚的文化积淀。
宅院遗址中心发现的一座面积约22平方米的“议事堂”,更是乡约实践的直接物证。堂内地面铺设有规整的青石板,墙角处出土了12件形制统一的陶质坐具,推测为乡约组织成员议事时的坐席;堂中石案上残留着墨痕与竹简碎片,经考证为记录乡约事务的文书书写处,其中一片竹简上还残留着“德业”“过失”等字样,与《吕氏乡约》原文高度吻合;墙壁上发现的残存石刻条文,虽已残缺不全,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核心字样清晰可辨,证实了这部公约并非停留在纸面的构想,而是有固定议事场所、明确执行载体的实践制度。此外,遗址中还出土了一批用于计量粮食的陶量、木斗,用于记录善恶的木质“善簿”“恶簿”残片,以及用于表彰乡约楷模的铜镜、丝绸等物品,这些文物共同还原了《吕氏乡约》在蓝田地区的具体实践场景。
思想层面,《吕氏乡约》深度融合了关学“经世致用”的理念与儒家“礼治”思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治理哲学。吕大钧、吕大临兄弟深受张载关学影响,张载提出的“为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治学宗旨,深刻影响了吕氏兄弟的治理观。张载强调“学以致用”,反对空谈义理,主张士大夫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实现儒家的理想。在《西铭》中,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思想,将下百姓视为兄弟,将万物视为同伴,这种“仁爱”思想成为《吕氏乡约》“患难相恤”条款的核心精神来源。
吕氏兄弟继承了张载的“经世致用”思想,认为士大夫不仅要“修身齐家”,更要以实际行动参与基层治理,通过制定规则、教化乡邻,实现“治国平下”的理想。吕大钧在《吕氏乡约序》中明确指出:“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以成仁厚之俗。”这一表述清晰地体现了关学“以礼化民、以仁济世”的治理理念。同时,《吕氏乡约》也深度吸收了儒家“礼治”思想的精华,将“礼”作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准则。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通过制定礼仪规范,可以规范个体的行为,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礼记·经解》中记载:“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吕氏兄弟将这一思想应用于乡村治理,将抽象的“礼”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形成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四大宗旨,本质上是儒家“礼”“义”“仁”“信”思想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化。
“德业相劝”对应的是“仁”,强调通过道德引领与事业互助,促进乡村整体发展。“德”的核心是儒家的“孝悌忠信”,“业”则涵盖了农桑、工商、学问、技艺等乡村社会的主要职业,体现了“因材施教、各尽其能”的治理思路;“过失相规”对应的是“礼”,通过明确行为边界,规范个体行为,避免因失范行为引发纠纷,体现了“以礼止乱”的治理目标;“礼俗相交”对应的是“义”,构建符合伦理的人际交往秩序,让邻里之间的交往有章可循,体现了“以义相待”的处世原则;“患难相恤”对应的是“信”,以互助精神凝聚乡村共同体,让乡邻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扶持,体现了“以信立身”的道德追求。这种将儒家伦理转化为具体治理规则的实践,让抽象的道德理念落地为可操作的日常行为规范,体现了北宋士大夫“以礼化民”的治理智慧。
从考古实物与生产实践的关联来看,《吕氏乡约》的条款设计与蓝田地区的农耕经济形态高度适配,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与实践导向。蓝田地区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土地肥沃,灌溉便利,是北宋重要的农业产区之一。遗址中出土的一批宋代农具,包括铁犁、锄、镰、耧车等,其形制与《诗经·大田》职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有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描述相契合,印证帘时蓝田地区以农耕为主的经济形态,且存在“公田”与“私田”并存的耕作模式。此外,遗址中还出土了大量的粮食遗存,包括麦、粟、黍等,以及用于储存粮食的陶仓、地窖等设施,进一步证实了农业在当地社会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吕氏乡约》职德业相劝”明确将“农桑”列为首要之“业”,规定“同约之人,皆需勤力农耕,不得荒芜田地;邻里间需相互传授耕作技艺,共享农具”,这正是基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则。在北宋时期,农业生产技术虽有一定发展,但仍受自然条件与生产工具的限制,个体农户的生产能力有限,邻里之间的互助合作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应对自然灾害至关重要。《吕氏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将这种互助合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遗址中出土的多件用于计量粮食的陶量、木斗,结合《蓝田乡约执行日志》残片记载,乡约组织会定期核查农户的耕种情况与粮食收成,对“勤耕丰产者”予以表彰,记录于“善簿”,并给予酒食、丝绸等奖励;对“惰耕荒田者”进行劝诫,若屡教不改,则记入“恶簿”,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这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减少了土地荒芜的现象。
此外,蓝田地区地处关中平原,虽土地肥沃,但降水不均,时有旱涝灾害发生。《蓝田县志》记载,北宋时期蓝田地区曾多次遭遇旱涝灾害,如熙宁七年(1074年)“夏大旱,禾苗枯死,民多饥馑”;元佑三年(1088年)“秋大雨,渭河泛滥,淹没农田千余亩”。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个体农户往往无力应对,而国家的救灾体系又相对滞后,难以覆盖到每一个乡村。《吕氏乡约》“患难相恤”中专门列出“水火之灾”“贫乏之困”的互助条款,规定“若遇旱涝,同约之人需合力灌溉、排水;若有农户颗粒无收,有余粮者需出借,待来年丰收后归还,不得取息”,这种互助模式为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民间层面的支撑。北宋元佑元年(1086年),蓝田地区遭遇大旱,数十户农户颗粒无收,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由家境富裕的乡绅出借粮食三百石,乡约组织协调公田二十亩,组织灾民开垦耕种,同时安排工匠教授灾民编织、制陶等技艺,让其通过手工业补贴家用。在乡约的统筹下,当地没有出现流民乞讨、饿殍遍野的景象,成功度过了灾荒,这一事件被详细记录于《蓝田县志》中,成为乡约“患难相恤”的生动例证。
《吕氏乡约》的文本结构看似简洁,实则暗藏着精密的治理逻辑,四大宗旨形成了“道德引领—行为约束—社会联结—互助保障”的完整闭环,每个环节都有具体条款支撑,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德业相劝”作为乡约的核心,将“德”与“业”明确细分,形成了全面覆盖乡村社会的行为导向体系。“德”包括“居家孝悌、与人忠信、言行谨慎、知错能改”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行为标准:“孝悌”要求“善事父母,恭敬兄长,不得忤逆”;“忠信”要求“与人相约,必守信用,不得欺诈”;“言行谨慎”要求“言语谦和,举止端庄,不得轻薄”;“知错能改”要求“自知有过,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业”涵盖“农桑、工商、学问、技艺”四类,针对不同职业群体制定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农夫需“勤耕不辍,深耕细作,及时灌溉,不得荒芜田地”;商户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得缺斤短两、欺老幼”;士人需“潜心学问,传道授业,教化乡邻,不得空谈义理”;工匠需“精进技艺,保质保量,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这种分类与北宋乡村的社会分工高度适配。陕西历史博物馆藏的宋代《蓝田乡绅名录》记载,当时蓝田乡村的居民主要分为三类:以农耕为业的平民(约占总人口的70%)、经营盐铁、纺织、粮食贸易的商户(约占15%)、研习儒学、传授知识的士人(约占10%),其余为工匠、医者、僧侣等特殊职业者。乡约对“业”的全面覆盖,让不同群体都能找到对应的行为准则,避免了规则的片面性。为了让条款落地,乡约还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方式:“每月一聚,于议事堂召开约集,表彰德业突出者,记录于‘善簿’,给予酒食、丝绸等奖励;年末汇总,推举‘乡约楷模’,上报州县,请求官府表彰,如授予‘乡饮耆宾’等荣誉称号。”这种“民间表彰+官方认可”的双重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让“德业相劝”从单纯的道德倡导转化为村民的自觉行动。
“过失相规”则是乡约的约束核心,列举了“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三类共21种失范行为,形成了全面且细致的行为约束体系。“犯义之过”主要涉及违背儒家伦理的行为,包括“弃养孤老、虐待亲属、偷盗财物、斗殴伤人、诬告陷害”等5种;“犯约之过”主要涉及违反乡约条款的行为,包括“不遵议事约定、无故缺席约集、隐瞒过失、拒不接受劝诫、失信违约”等6种;“不修之过”主要涉及个人品德修养的缺失,包括“宴集无节、饮酒过量、言行轻薄、器物不饰、懒惰荒业”等10种。这些条款几乎涵盖了乡村日常的所有不当行为,从至“宴集无节”“器物不饰”的生活细节,到大至“斗殴相争”“失信违约”“弃养孤老”的严重失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范与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乡约的约束并非依靠刑罚,而是遵循“先劝后罚、以理服人”的原则,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乡约规定:“若发现同约之人有过失,先由约正、副约正私下登门劝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其改正;若不听劝诫,再在每月的约集上公开指出其过失,让乡邻共同劝诫;若屡教不改,将其姓名记录于‘恶簿’,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如偷盗、斗殴伤热,将其逐出乡约,不再承认其为同约之人,并上报州县官府,依法处置。”这种“阶梯式约束”既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又兼顾了约束的有效性,避免了激化矛盾。
蓝田县档案馆藏的宋代《乡约执行日志》残片记载了这样一则完整的案例: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村民王某“宴集无节,连续三日聚众饮酒,延误春耕”,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第一时间登门劝诫,向其明“勤耕为业之本,宴集无节不仅荒废田地,还会败坏风俗”,王某不以为然,认为“饮酒是个人私事,与他人无关”;四月,乡约组织召开月度约集,约正吕仲仁在众人面前公开指出王某的过失,列举了“延误春耕可能导致粮食减产,影响家庭生计与乡邻互助”的危害,乡邻们也纷纷劝王某改正,王某仍未醒悟;五月,乡约组织召开会议,经全体同约之人商议,决定将王某记入“恶簿”,并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包括共享农具、借用粮食等;六月,王某因家中农具损坏,无法及时耕种,向乡约组织求助,却因被暂停互助资格而遭到拒绝,同时,他看到乡邻们相互帮助、粮食长势良好,而自己的田地却一片荒芜,终于幡然醒悟。王某主动向约正吕仲仁认错,承诺后续专心农耕,不再宴集无节,并写下保证书,乡约组织经核查后,最终恢复了其互助资格。王某此后勤耕不辍,当年秋收获得了丰收,还主动将自己的耕作技艺传授给乡邻,成为乡约约束有效的典范。这种柔性约束的方式,既达到了规范行为的目的,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单纯的惩罚更具服力。
“礼俗相交”条款聚焦于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规则,从“婚丧嫁娶”到“日常拜访”,从“贺庆吊唁”到“邻里互助”,都制定了具体且贴合民间实际的规范,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交礼仪体系。乡约认为,“礼俗是维系邻里关系的纽带,无礼则无亲,无俗则无序”,通过规范社交礼仪,可以促进邻里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减少矛盾纠纷。乡约对各类社交场景的礼仪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贺庆之礼”方面,规定“贺寿、贺喜(结婚、生子、中举等),同约之人需前往祝贺,随力致礼,不得过奢,以免增加他人负担;若家境贫寒,可赠手工器物、农作物等,心意到即可,不得因礼物微薄而自卑,也不得因他人礼物微薄而轻视”;在“吊丧之礼”方面,规定“邻里有丧事,同约之人需第一时间前往吊唁,助其料理后事,如搭建灵堂、购置丧葬用品、接待宾客等,不得宴乐喧哗,不得在丧事期间谈论喜庆之事;若死者为孤弱无依者,同约之人需共同出资、出力,为其举办葬礼,保障其入土为安”;在“日常拜访”方面,规定“拜访他人需提前告知,不得擅自登门,以免打扰他人;拜访时衣着整洁,言行有礼,见面需行礼问候,不得随意翻动他人器物,不得谈论他人隐私;拜访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影响他人劳作或休息”;在“邻里互助”方面,规定“邻里之间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因事争吵;若遇农事繁忙、家人患病等情况,需主动上门相助,不得推诿拒绝”。
这些规定既符合儒家礼义,又充分考虑了乡村居民的经济水平,避免了形式主义与贵族化倾向。《乡约执行日志》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村民李某为儿子举办婚礼时,原本计划设宴二十桌,耗资百贯,准备邀请周边村镇的亲友参加,以彰显自家的实力。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立即前往李某家中劝诫,依据“贺庆之礼不得过奢”的规定,向其明“婚丧之礼,重在情义,而非排场,若过于铺张,不仅自身受累,还可能引发邻里攀比,败坏风俗;不如缩减宴席规模,将节省的钱财用于资助贫困学子或帮助孤老,既符合乡约精神,又能获得乡邻的赞誉”。李某听后恍然大悟,认为约正所言极是,最终将宴席规模缩减为八桌,仅邀请同约之人与至亲参加,节省了七十余贯钱财。李某用节省下来的钱财,资助了本村两名贫困学子读书,为三位孤老购置了粮食与衣物,此举得到了乡邻的广泛赞誉,成为乡约规范礼俗的典范。此后,蓝田乡村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都自觉遵循乡约规定,不再追求排场,形成了勤俭节约、重情重义的良好风俗。
“患难相恤”是乡约的保障核心,明确了七种需要互助的情形:“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并针对每种情形制定了具体的互助方式,构建了民间自发的社会保障体系。乡约认为,“邻里本是同气连枝,患难之时当相互扶持,若见死不救、见难不帮,则与禽兽无异”,这种互助精神是凝聚乡村共同体的核心纽带。
针对“水火之灾”,乡约规定“若遇火灾、水灾,同约之人需第一时间前往救助,抢救人员与财物,不得观望退缩;灾后,有余力者需出借粮食、衣物、房屋等,帮助灾民重建家园;乡约组织需协调公田、农具等资源,为灾民提供生产条件,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针对“盗贼之患”,规定“若遇盗贼入室抢劫、偷盗财物,同约之人需相互呼应,合力追捕,不得袖手旁观;若财物被盗,乡约组织需协助受害者报案,并发动乡邻寻找线索,帮助其追回财物;若受害者因被盗而陷入贫困,同约之人需予以资助”;针对“疾病之困”,规定“若有人生重病,邻里需轮流照料,为其端茶送水、煎药喂饭;若家境贫寒无力医治,乡约组织需牵头筹集钱财,延请医者;若病情严重,需送往州县医院治疗,乡约组织需协调人力、物力,提供帮助”;针对“死丧之难”,规定“若家中有人去世,邻里需协助料理后事,如挖掘坟墓、制作棺木、举办葬礼等;若死者为孤老、孤儿,乡约组织需承担全部丧葬费用,确保其入土为安”;针对“孤弱之助”,规定“孤儿需由亲属照料,若无亲属,同约之人需共同抚养,供其读书、学技,直至成人;寡妻、孤老无依者,由乡约组织协调土地、粮食,保障其基本生活;若孤弱之人遭受欺凌,乡约组织需出面维护其权益”;针对“诬枉之冤”,规定“若同约之人被人诬告陷害,乡约组织需收集证据,为其辩白,协助其向官府申诉,洗清冤屈;在申诉期间,需为其提供生活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针对“贫乏之困”,规定“若因自然灾害、疾病、丧葬等原因导致家境贫寒,无以为生,同约之人需予以资助,提供粮食、衣物、钱财等;乡约组织需协调就业机会,如安排其耕种公田、从事手工业等,帮助其摆脱贫困”。
这种民间自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国家的救济制度形成了互补,有效缓解了乡村的贫困与危机。北宋时期,国家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常平仓”“义仓”“居养院”等,但其覆盖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城市与交通便利的地区,且救济标准较低,难以满足乡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吕氏乡约》的“患难相恤”条款,将救济的触角延伸到了每一个同约之人,形成了“邻里互助、乡约统筹”的救济模式,弥补了国家救济的不足。北宋元佑元年(1086年),蓝田地区遭遇大旱,数十户农户颗粒无收,生活陷入困境。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首先,由家境富裕的乡绅出借粮食三百石,分发给受灾农户,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协调公田二十亩,组织受灾农户开垦耕种,种植荞麦、绿豆等耐旱作物;再次,安排村里的工匠教授受灾农户编织、制陶等技艺,让其通过手工业生产补贴家用;最后,乡约组织还与周边城镇的商户建立合作关系,将受灾农户生产的手工业品销往城镇,增加其收入。在乡约的统筹下,受灾农户不仅没有流离失所,还通过互助合作摆脱了困境,当年冬季便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一事件被详细记录于《蓝田县志》中,成为乡约“患难相恤”的经典案例。
从文献互证的角度来看,《吕氏乡约》与《宋刑统》形成了鲜明且互补的治理关系,共同构建了“国法为纲、乡约为目”的基层治理格局。《宋刑统》作为北宋的国家法典,共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五千零二十六条,主要聚焦于打击盗窃、杀人、谋反、贪污等严重犯罪,维护国家政权与社会稳定,其处罚方式以刑罚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刑。《宋刑统》的制定主要基于国家治理的宏观需求,强调“普之下,莫非王法”,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普遍性的特点,但对于乡村生活中的“细故”,如邻里纠纷、道德失范、礼俗不当等,《宋刑统》的规定相对模糊,仅原则性地要求“先经州县调解,不服者再行诉讼”,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而《吕氏乡约》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治理触角延伸到乡村日常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国法管大事、乡约管事”的分工模式。《吕氏乡约》主要规范的是乡村社会的日常行为与人际关系,其约束方式以道德劝诫、舆论监督、互助资格限制为主,具有灵活性、针对性、民间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化解那些“不触犯国法,但影响乡村秩序”的细微矛盾。例如,《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对于“越界耕种”“无意侵占他人田界”等轻微侵权行为,并未明确处罚标准,而这类行为在乡村生活中极为常见,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激烈冲突。
《吕氏乡约》“过失相规”中专门规定“田界分明,不得侵越;若因耕作无意侵占,需立即退还,并赔偿损失(如侵占土地的收成);若故意侵越,经劝诫不改者,记入恶簿,暂停互助资格”。浙江宁波一阁藏宋代《乡约调解案卷》记载了一则典型案例:北宋元佑二年(1087年),蓝田县村民赵某在耕种时,因田垄模糊,不慎侵占了邻居孙某的半亩土地,孙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认为赵某是故意为之,欲诉诸县衙。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立即介入调解,带领两人实地丈量土地,查阅了乡里的土地契约,确认赵某系无意侵占。依据乡约规定,吕仲仁主持双方调解,赵某当场向孙某道歉,并承诺秋收后将侵占土地的收成全部归还孙某;孙某接受晾歉,放弃了诉讼。整个调解过程仅用了三时间,未动用国家司法资源,便成功化解了纠纷,体现了乡约调解的高效性与灵活性。
同时,《吕氏乡约》并未脱离国法框架,而是始终以国法为根本遵循,将国法精神融入民间规则,形成了“乡约补国法之不足,国法固乡约之根基”的良性互动关系。乡约职不得盗窃”“不得斗殴伤人”“不得诬告陷害”“不得弃养孤老”等条款,与《宋刑统》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是国法精神在民间的具体体现。例如,《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规定“诸盗窃财物,价值绢一尺以下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吕氏乡约》“犯义之过”中也规定“偷盗财物,无论多少,皆为过失,需归还财物,向失主道歉;若数额较大,经劝诫不改者,逐出乡约,并上报官府处置”,将国法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民间的自我约束。
此外,《吕氏乡约》“患难相恤”中的“邻里互助”条款,也呼应了《宋刑统》职邻里有难需救助”的立法精神。《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坐”,乡约将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要求,转化为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通过道德引领与利益绑定(如不救助者将被记入恶簿,暂停互助资格),让邻里互助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更易被乡邻接受和践校同时,乡约还明确规定“若遇重大犯罪,如杀人、谋反、盗窃官物、叛国等,需立即上报州县官府,不得隐瞒、包庇,否则同约之人连坐”,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避免了乡约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工具。
《吕氏乡约》的制定与推行,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显着的治理成效,更对后世乡约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典范。《宋史·吕大钧传》记载,乡约推行后,蓝田乡村“争讼日减,风俗渐淳,邻里和睦,道不拾遗”,“岁余之间,县无争讼,乡无恶俗”。这种治理成效迅速传播开来,得到了士大夫群体的广泛推崇。司马光在《吕氏乡约序》中称赞道:“其约甚简,其义甚明,其行甚易,其效甚着。能补国法之不足,成教化之美功,使贤者有所劝,不肖者有所惧。”程颐也评价其“深得治乡之要,为万世乡治之法”。在士大夫的推广下,《吕氏乡约》逐渐从蓝田扩散到陕西全境,进而传播到河南、山西、浙江、福建等全国各地,成为宋代乡约制度的模板。
南宋时期,朱熹对《吕氏乡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进一步细化了条款内容,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并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相结合,强化了乡约的治安功能。朱熹在《增损吕氏乡约》中增加了“德业相劝”的具体标准,如“农桑勤惰”“学业进退”“言行善恶”等,让评价更加量化;在“过失相规”中补充了“不孝不悌”“不遵礼法”等条款,强化了儒家伦理的约束;在“礼俗相交”中细化了婚丧嫁娶的礼仪流程,使其更符合儒家规范。朱熹还将乡约的推行与保甲制度结合,规定“保甲长兼约正,保甲成员皆为同约之人”,让乡约成为保甲制度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大了乡约的覆盖面与影响力。
后世的乡约制度,如明代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清代的《乡规民约大全》等,都深受《吕氏乡约》的影响,延续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核心框架,同时根据时代需求进行了创新与发展。明代王阳明在治理南赣地区时,面对“盗贼蜂起、民风彪悍”的局面,制定了《南赣乡约》,增加了“保甲联防”“教化乡民”“严禁盗贼”等内容,强化了乡约与国家治安制度的结合,通过“乡约教化+保甲缉捕”的模式,成功平息帘地的盗贼之乱,改善了民风。清代乡约则更注重与宗族制度的融合,形成了“族规乡约一体化”的治理模式,将乡约条款纳入宗族章程,由宗族组织负责推行与执行,进一步强化了乡约的约束力。这种传承与创新,让乡约制度成为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贯穿了宋、元、明、清四个朝代,影响长达八百余年。
从现代关联来看,《吕氏乡约》所蕴含的“民间自治”智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与我国当前推行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制度有着深刻的精神共鸣。当代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治理是关键环节,而《吕氏乡约》的治理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首先,《吕氏乡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核心逻辑,与当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高度契合。如今,我国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村规民约,正是借鉴了乡约“民间立法”的模式,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涵盖邻里互助、环境卫生、婚姻家庭、乡村建设、移风易俗等多个方面,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例如,浙江“千万工程”示范村安吉鲁家村的村规民约中,“垃圾分类互评”“邻里矛盾调解”“公益事业共建”“反对铺张浪费”等条款,延续了《吕氏乡约》“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礼俗相交”的治理理念;村规民约中设立的“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机制,也与乡约“每月一聚”的议事模式、“善簿恶簿”的评价机制一脉簿”的评价机制一脉相承,确保了村民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自己的规矩”。
其次,《吕氏乡约》“德业相劝”的激励机制,在当代基层治理中的“道德积分制”“文明家庭评选”“最美村民评选”等制度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陕西蓝田县作为《吕氏乡约》的发源地,如今推行的“乡约积分”制度,正是对古代乡约的现代诠释:将村民遵守公序良俗、参与公益事业、邻里互助、垃圾分类、孝老爱亲等行为量化为积分,积分可在村里的“爱心超时兑换生活用品、公共服务优先权(如优先享受村里的养老服务、子女入学推荐等);对积分靠后的村民,由村“道德评议会”进行针对性劝导,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这种“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的模式,有效激发了村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乡村文明风尚的形成。截至2023年,蓝田县已有80%的村庄推行了“乡约积分”制度,村民的文明素养显着提升,邻里纠纷发生率下降了60%,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95%,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
再次,《吕氏乡约》与国法的互补关系,为当代“法治乡村”与“德治乡村”建设提供了历史参照。当前我国基层治理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需要国家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柔性引导。《吕氏乡约》的实践表明,民间规则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的空白,将道德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今,许多农村地区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时,注重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通过村规民约宣传法律知识、化解邻里纠纷、引导村民依法办事。例如,江苏苏州的一些村庄在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邻里纠纷先由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诉讼”,并成立了“乡贤调解室”,邀请退休干部、老党员、法律顾问等参与调解,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同时,村规民约还将“孝老爱亲”“诚实守信”“邻里互助”等道德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宣传教育、榜样引领等方式,让道德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最后,《吕氏乡约》职患难相恤”的互助精神,对当代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启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键任务之一。古代乡约的互助模式,强调民间自发的责任与担当,为当代农村的养老、扶贫、救灾等工作提供了借鉴。例如,一些农村地区成立的“互助养老合作社”,由村民自愿缴纳一定费用,结合村集体资金补贴,为村里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医疗陪护、文化娱乐等,弥补了政府养老服务的不足;一些农村地区成立的“公益救助协会”,通过村民捐款、企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的村民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还有一些农村地区推行的“土地流转互助组”,由村里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带动农户,共享农业机械、耕作技术、销售渠道等资源,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这些实践都是对乡约互助精神的传承与创新,构建了“政府+民间”协同发力的社会保障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保障。
考古实物的佐证、文献文本的记载、历史实践的成效与当代传承的创新,共同构成了《吕氏乡约》的完整价值链条。这部诞生于北宋关中平原的民间公约,以其精密的治理逻辑、贴合实际的条款设计、柔性高效的执行方式,填补了古代基层治理的空白,构建了“官民协同、礼法互补”的治理范式。从北宋蓝田的田垄间到当代中国的乡村振兴实践,《吕氏乡约》所蕴含的“民间自治”智慧,始终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精神资源,彰显了中国传统治理文明的深厚底蕴与强大生命力。
在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实践中,我们仍能从这部千年古约中汲取智慧:通过村民自治激发基层活力,让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通过道德引领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实现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通过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互补,构建全方位的治理体系;通过互助合作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通过对《吕氏乡约》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创新,我们能够构建更加完善、高效、贴合民心的基层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社会和谐提供坚实保障,让这部千年古约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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